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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2〕45号)

日期:2023-02-28

申请人: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凤,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95日作出的璧人社监罚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1031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2111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璧人社监罚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2021930日,申请人与李某签订了《建筑物外墙保温及涂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申请人将某工业园区(D15-3/03)号地块项目一标段外檐一体化工程(2#楼商业及车库范围)外墙涂料劳务工程分包给李某。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申请人不负责民工的招聘与管理,申请人直接与李某进行结算,并未管理该项目民工,申请人不认识杨某某等17人,亦不清楚该17人是否在该工程做工,也未掌握杨某某等17人在该项目中做工涉及的包括民工花名册、民工进出场登记记录台账、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每月考勤记录在内的所有用工资料及依据。

二、截至2022531日,申请人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结合完工部分的工程量,预估结算金额共计199193.9元,申请人直接向李某或根据李某的委托向其指定收款人,以及李某提交的农民工发放确认表名单支付该工程劳务费共计190875.50元,因此我司并没有拖欠该项目农民工的工资。

三、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除李某不配合提供的资料外,已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完成整改。

综上所述,恳请璧山区人民政府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2526接到杨某某等17人投诉申请人在承建的某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中拖欠杨某某等1720218-9月从事外墙涂料工资合计124380元后作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6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收到此文书3个工作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依法与杨某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书的情况;3.提供此项工程施工之日至今的工资表(含已经发放和未发放的)和考勤记录;4.此项目的所有农民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情况。申请人于20226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陈述申辩材料》和营业执照、委托书、劳务承包合同书、部分付款明细和部分工资表。被申请人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明确申请人并未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与杨某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书的情况、工程施工之日至今的工资表(含已经发放和未发放的)和考勤记录、此项目的所有农民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情况等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75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自收到本指令书起3日内接受询问并提供与杨某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书的情况、工程施工之日至今的工资表(含已经发放和未发放的)和考勤记录、此项目的所有农民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情况等相关资料。申请人未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接受询问并补交相关资料,而是于 2022年7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陈述申辩材料》和附件。20227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 7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 2022 815日组织了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和出具了《听证会报告书》。被申请人于202282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

投诉人杨某某等17人于2022526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投诉申请人在承建的“某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中拖欠其1720218-9 月从事外墙涂料工资合计124380元。2022615日被申请人向李某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申请人拖欠投诉人工资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6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收到此文书3个工作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因申请人未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接受询问并补交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7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在收到此文书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截至2022718日,申请人收到此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因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给于原告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恰当。请求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526日,杨某某等17人到被申请人处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申请人拖欠其某工业园区项目外墙涂料劳务工资的金额及基本事实,并提交了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考勤表等证明。2022527日,被申请人立案。20226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询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杨某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书的情况、案涉工程施工之日至今的工资表(含已经发放和未发放的)和考勤记录、案涉工程的所有农民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情况等材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明确了不接受调查询问的法律后果。202262日,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营业执照、劳务承包合同书、应付人工明细账、农民工工资发放确认表等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能按照通知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于202275日向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申请人3个工作日之内按照通知接受询问并提供与杨某某等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记录、农民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情况相关材料。202276日,申请人再次提交了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接受询问并补交相关资料,于2022722日向申请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 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 2022815日组织了听证。202295日,被申请人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申请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作出了璧人社监罚〔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9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民工工资明细表、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陈述申辩材料、营业执照、劳务承包合同书、应付人工明细账、农民工工资发放确认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邮件详情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同时该条例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案中,申请人未按被申请人向其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全部文件材料,并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按要求提供全部文件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申请人称与李某签订了《建筑物外墙保温及涂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申请人将某工业园区项目部分外墙涂料劳务工程分包给李某,申请人不负责农民工的招聘与管理,未掌握杨某某等17人在该项目中做工涉及的包括民工花名册、民工进出场登记记录台账、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每月考勤记录在内的所有用工资料及依据。根据劳社部发〔2005X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第六条规定:“用工主体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用工主体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用工主体要加强出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和审签工作。”第九条规定:“用工主体应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2……”第十条规定:“用工主体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见附件3)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申请人将某工业园区项目部分外墙涂料劳务工程承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李某,杨某某等17人在该项目上做工,申请人作为用工主体,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杨某某等17人进行实名制管理,与杨某某等17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建立工资表、考勤记录、农民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等。申请人称未掌握杨某某等17人在该项目中做工涉及的包括民工花名册、民工进出场登记记录台账、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每月考勤记录在内的所有用工资料及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95日作出的璧人社监罚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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