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301号)
申请人: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唐应容,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璧卫职罚〔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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