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31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关于投诉举报重庆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于2024年11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重庆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某AAA杯”一事,被申请人已经认定是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却以企业自行改正,不予立案,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系本案的适合主体。
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投诉举报人信件,于2024年10月8日向投诉举报人寄送投诉受理决定书。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2024年10月21日,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经批准不予立案。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回复》,告知其不予立案及不符合奖励条件等处理结果。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共计4个工作日,2024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共计14个工作日,10月21日至10月25日,共计4个工作日。该案办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收到“李某某”信件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投诉举报书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发现投诉产品为“某AAA纸杯”,其生产企业为辖区一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为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渝)X-X-X。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投诉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投诉的产品,企业现场提供了2024年1月12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2023年、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纸杯的抽检报告,检验结果符合GB/T27590-2022(相关标准最新版本)要求。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产品是某公司的老包装产品,企业在半年风险排查时,已对该错误包装进行全面整改(新包装未标识年号)。企业在被申请人检查时,知晓使用了错误包装,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根据2024年5月29日,标准创新管理司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标注过期的答复,推荐性执行标准已废止,依法按照未按标准生产产品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要求被举报企业限期改正,且该企业已经改进。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经批准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对申请人复议意见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调查被举报人是否召回案涉产品,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产品是某公司的老包装产品,企业在半年风险排查时,已对该错误包装进行整改(新包装未标识年号)。企业在被申请人检查时,知晓使用了错误包装,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2024年对纸杯的抽检报告,检验结果符合GB/T27590-2022要求。根据2024年5月29日,标准创新管理司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标注过期的答复,推荐性执行标准已废止,依法按照未按标准生产产品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因该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经批准不予立案。综上,申请人复议意见不成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被举报人对案涉产品包装进行了更改,未标注标准年号,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答复,“产品标注标准时不标注年代号将默认为最新版。”,本案中案涉产品更改后的包装标注的标准,应当理解为最新版的相关标准。2023年、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纸杯的抽检亦是依据GB27590-2022实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职,积极作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请求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所作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为:璧山区辖区内的某公司生产的“某AAA纸杯”标注的执行标准已作废,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请求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并给予举报奖励,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购买价款并赔偿。
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某公司现场提供了2024年1月12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2023年、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纸杯的抽检报告,检验结果符合GB/T 27590-2022《纸杯》的标准。某公司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是某公司的老包装产品,企业在2024年6月半年风险排查时,已对该错误包装进行全面整改(新包装未标识年号)。被申请人在检查当日向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有效的执行标准组织生产。某公司针对标注过期执行标准的某AAA纸杯开展了召回工作。
2024年10月21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调解申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作出《关于投诉举报重庆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于2024年10月25日送达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终止调解以及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邮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材料、检验报告、召回计划、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拒绝调解申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投诉举报重庆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及邮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负责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适格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2024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10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4年10月21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经核查,2024年10月21日决定不予立案,作出《关于投诉举报重庆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于2024年10月25日送达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终止调解以及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之前,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对错误包装进行全面整改,被申请人在检查时并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同时,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提供的2023年、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纸杯的抽检报告,检验结果符合GB/T 27590-2022《纸杯》的标准。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重庆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