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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319号)

日期:2025-02-28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行为(12315平台编号:XXXXXX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2月1日收到,于20241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编号:XXXXXX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827日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支付8.52元购买“一次性塑料碗”一份,订单编号:XXXXXX,商家通过邮政快递(编号:XXXXXX)发出,于202491日签收。收到货后发现问题,于2024926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41010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不立案,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该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未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另外,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合格证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而被申请人回复称举报不实。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举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相关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系本案的适合主体。

一、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49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反映“某旗舰店”销售三无产品及违反食品接触用制品相关标准要求的举报内容。202410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20241010日,根据调查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当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邮件编号:XAXXX)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回复。2024926日至1010日,共计6个工作日。综上, 被申请人办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1091122分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某公司(抖音店铺“某旗舰店”经营销售主体,同时也是申请人所购一次性塑料碗生产主体)提供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异嗅”检测项目符合要求,该项目判定为合格。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违法行为。2024101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邮件编号:XAXXX)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回复,10101043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告知了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及书面回复邮寄情况,申请人称不需要电话回复调查处理情况,12315平台回复即可。

三、对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事实理由的答复。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该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一次性塑料碗”的产品检验报告(No2023-XXXXXX),报告上显示该产品感官符合要求(无异臭),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书面回复中就此问题进行了回复。

2.申请人认为,举报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合格证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回复称举报不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1091122分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所生产的“一次性塑料碗”外包装上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厂址、执行标准、主要材料、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包装内均附有产品合格证,不属于三无产品范畴(见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照片)。同时,申请人在举报时所上传提供的照片内同样可以看到“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只是申请人未拍摄案涉产品外包装侧面图片。

3.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1010日通过邮寄挂号信(邮件编号:XAXXX)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回复。邮寄显示已签收,且被申请人在12315系统中也已进行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申请人称未收到书面回复显然是罔顾事实,信口开河。

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被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影响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民事行为关系,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立案导致无法退货退款的理由无相关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积极作为,认真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复议申请人的举报,请求璧山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926,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为:璧山区辖区内的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塑料碗”属于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产品实物有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感官要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并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申请人。

2024109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所生产的“一次性塑料碗”外包装上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厂址、执行标准、主要材料、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包装内均附有产品合格证。某公司提供了一次性环保碗型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标准要求。20241010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原因,同时作出《关于史某某女士举报事项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核实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举报单、现场检查相关材料、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史某某女士举报事项的回复及邮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是负责处理本案举报事项的适格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926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2024109日进行现场核查,20241010决定不予立案,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原因,同时作出《关于史某某女士举报事项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核实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等内容,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塑料碗”有申请人举报的情形,且检验报告显示被举报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作不予立案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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