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67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主任。
潘某某请求责令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履行足额征缴其工伤保险费的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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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67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主任。
潘某某请求责令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履行足额征缴其工伤保险费的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