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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71号)

日期:2025-05-26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6

法定代表人:王涛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违法建筑查处的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33收到202537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XX-X业主搭建的铝合金雨棚、空调外机履行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城区不包括璧山区,因此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认定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XX-X业主的案涉搭建行为不属于违建行为,其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该业主的案涉搭建行为属于违建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28日通过12319城市管理服务平台投诉后,被申请人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法律规定,于2025213以《关于“12319”民生服务投诉XXX案件的情况说明》的形式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履行了职责。

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XX-X业主搭建的铝合金雨棚、空调外机不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该业主搭建铝合金雨棚、空调外机的行为按违法建筑查处,于法无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据违法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而不是按照投诉人的要求作出,且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送达行政相对人,而不是投诉人。故申请人在投诉时要求“城管部门能够向本人出具一份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通过12319城市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重庆市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XX-X房的所有权人。202528日,申请人通过12319平台称其多次向被申请人举报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XX-X号的业主私自在房屋外墙搭建铝合金雨棚、空调外机,被申请人以无相关职权为由多次进行推脱,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一份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对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XX-X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情况载明:“业主(龚某某)于上述地址修建了雨棚一处,面积为1.26平方米。主要用于遮雨防漏,现已完工。”后附照片说明载明:“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在阳台外搭建的雨棚延伸宽度为0.7米。执法人员通过拍照的方式对现场现状进行了固定。”

202521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9平台回复申请人:“某小区XX-X业主在阳台外安装的铝合金雨棚,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其在外墙上安装空调主机的行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但该行为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故我局无法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文书。”

以上事实,有12319民生服务投诉平台投诉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房产证、《关于“12319”民生服务投诉XXX案件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二项规定:“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负有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的综合执法机构,具有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的执法职责。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XX-X号的业主搭建的雨棚延伸宽度为0.7米,高度高于2,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铝合金雨棚、空调外机亦未在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XX-X业主搭建的铝合金雨棚、空调外机履行违法建筑查处职责,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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