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151号)

日期:2025-08-12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96

法定代表人:罗微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编号为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65收到,于20256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65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前几天走可变车道没有罚款,526日走可变车道被罚款100元,以前走过了几年了,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也没有听说过要罚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申请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2025526650分许,XXX小型轿车在双星大道黛山大道路口处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反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系统自动采集取证记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56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理该起违法停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直接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5526650分,XXX小型轿车双星大道黛山大道路口处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反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系统自动采集取证记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依法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从电子监控照片能看出,该车驶入可变车道,此时该车道的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上,表示该车道内的车辆只能直行。但是该车在该车道左转,违反了该车道的方向指示信号灯的指示,属于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5526650分,车牌号码为渝XXX的小型轿车在通过双星大道黛山大道路口时未按车道前方直行绿色箭头交通信号灯指示的直行方向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照记录。被申请人审核后,将该信息上传至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202565,申请人就此次涉嫌违法事宜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526650分在双星大道黛山大道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0元,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5220,被申请人通过璧山交巡警公众号发布《老司机也懵圈?双星大道、东林大道新增“可变车道”这样走才对》,载明:“可变车道”就是根据路口交通流量变化,通过调控LED指示牌和信号灯,让特定车道的通行方向在左转/直行或右转/直行之间灵活变换,以达到快速疏导路口车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目的。新增“可变车道”的路口1.双星大道与黛山大道路口(东西方向)2.东林大道与双星大道路口(北南方向)3.双星大道与金剑路路口(东西双向)。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双星大道黛山大道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履行了取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等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之前走可变车道没有罚款,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也没有听说过要罚款”的主张。从电子监控图片能清晰看出XXX的小型轿车所在车道旁的道路交通标线为可变导向车道标线。该标线是用以指示导向方向随需要可变的导向车道的位置,车辆进入可变导向车道后,要根据车道前方交通信号灯实际指示方向来通行。然车牌号为渝XXX的小型轿车通过案涉路口时未按其车道前方交通信号灯指示的直行方向行驶,而是驶入左转方向。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编号为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