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16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罗微,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编号为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收到,于2025年6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在行车经过东林大道虎峰大道路口(南向北方向)时,已按照交通信号灯提示做好停车等待,在下一次绿灯亮起时(本人视野范围内)开始行车,但右边大车遮挡前方视线无法判定信号灯实时状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2025年6月5日11时46分许,渝XXX小型轿车在东林大道虎峰大道路口(南向北方向)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监控系统自动采集取证记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理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当日对申请人的该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直接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6月5日11时46分,渝XXX小型轿车在东林大道虎峰大道路口(南向北方向)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监控系统自动采集取证记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记6分。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从电子监控照片能清晰看到。左转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红色。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1773.1—2021)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行车观察要求,驾驶人视线应投向远方,并不断扫视,了解交通状况。申请人在驾驶过程中有义务观察道路交通状况,在确认可通行的情况下再行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5日11时46分,渝XXX小型轿车在东林大道虎峰大道路口(南向北方向)违反车道前方的红色交通信号灯左转通过,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照记录。被申请人审核后,将该信息上传至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就此次涉嫌违法事宜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11时46分在东林大道虎峰大道路口(南向北方向)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予以罚款200元,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记6分,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璧山交巡警公众号发布《关于东林大道、御湖三支路新增电子监控抓拍设备的公示》,载明:“璧山区将于即日启用东林大道、御湖三支路电子监控抓拍设备......设备安装安装位置:序号1设备名称东林大道虎峰大道路口由南向北,抓拍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知、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在东林大道虎峰大道路口(南向北方向)时实施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取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