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6〕67号)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岑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大道48号2楼。
王某某不服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璧卫家庭字(2026)第X号《重庆市璧山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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