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6〕80号)
申请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8号附95号2-10。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沿河东路南段55号。
重庆某有限公司请求责令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对其公司针对“璧山区2026—2030年度某处置企业准入备案项目”提交的《璧山区2026—2030年度某处置企业报名材料》履行审核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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