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6〕75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第三人: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刘某某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璧人社职保不认字〔2026〕X号《职业伤害不予确认结论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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