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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6〕70号)

日期:2026-05-25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永路211

苏某请求确认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某加油站事项作出是否受理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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