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6〕84号)
申请人:重庆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某街道某路。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消防救援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黛山大道119号。
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璧山区消防救援局所作璧消行罚决字〔2026〕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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