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哪种情形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满足两种情形均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