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璧山府办发〔2023〕10号)(以下简称《预案》)。
一、修订背景
一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二是与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相衔接;三是尽快建立上下衔接的预案、指挥体系。
二、主要内容
新修编的《预案》共7个部分,在整体框架上与新印发的《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
第三部分预防、预警
第四部分区级层面应急响应
第五部分应急保障
第六部分培训和演练
第七部分附则
三、新旧预案差异对比
与《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璧山府办发〔2020〕25号)相比,一是《预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目的,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统一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二是《预案》修订时,深刻汲取了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三是《预案》缩减了预案篇幅,将原《预案》中信息报告和后期处置进行了优化合并,结构整体简洁明了,预案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预案》对应急响应条件进行大幅度修改,完善了应急响应工作措施,明确了启动响应批准权限。
璧山区最新3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有白深富故居、古佛岩摩崖造像、国立艺术专科学校暨国立音乐院分院松林岗旧址。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体范围如下:
(一)白深富故居
1. 地址:大兴镇山王村1组。
2. 保护范围:西北至文物本体以外12米,西南至文物本体以外6米,东西分别至故居所在院落建筑外围线以外2米。
(二)古佛岩摩崖造像
1. 地址:福禄镇和平村1组。
2. 保护范围:文物本体东南西北面向外缘线以外9米。
(三)国立艺术专科学校暨国立音乐院分院松林岗旧址
1. 地址:璧城街道四面山村7组。
2. 保护范围:中殿地基线以外4米。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审认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主要从未经登记建筑的规划建设、产权办理、处罚处理、建设历史缘由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依法给予补偿,认定为不合法的不予补偿。
修改制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共10项,与原标准相比,新增1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调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5项,标准比原标准适当提高,不变的4项。为新的奖励科目,调整的5项比原标准适当提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设施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等4项与原标准相同,没有删除的奖励补助科目。
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落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十四五”时期粮食年播种面积40.6万亩,粮食年产量不少于16.6万吨,生猪出栏稳定在18万头左右,蔬菜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总产量稳定在63万吨以上,“米袋子”“菜篮子”货足价稳。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以及除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开展好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扎实推进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我区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
二、工作目标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2023年6月底前,印发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区“三河”流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根据市级要求,开展后续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计划纳入全市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管理。
三、主要任务
《方案》明确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3项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排查摸清全区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按照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对排查出的排污口统一分类命名编码,并根据监测溯源结果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二是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加强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治理。三是严格监督管理。要求从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完善信息平台等5个方面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鼓励公众参与3项保障措施。要强化组织领导,区生态环境、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要鼓励公众参与,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移申请单位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资料(网址:http://119.84.149.34:20016/new/#/login),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核查资料齐全后函商危险废物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经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
一、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62号,以下简称《市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4日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随即出台。由于我区2011年出台的《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已有10余年未进行修订,不适应当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环境,也与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为认真贯彻《市条例》和《市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配套文件。
结合我区实际,经反复研究讨论,起草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求区人大、区政协、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镇、各功能区管委会的建议意见,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后形成《通知》(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通知》于2023年1月28日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2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8条,主要内容如下:
1.职责分工。《市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由区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通知》明确我区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区房屋征收中心。
2. 计划管理。《市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应合理制定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通知》明确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报送拟实施的项目和落实补偿资金、房源,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区政府结合审查意见制定年度计划。
3. 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认定。《市条例》要求旧城区改建项目需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通知》明确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收集危房和基础设施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明确基础设施包含的种类。
4.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市条例》要求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通知》明确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审认定,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负责调查核实未经登记建筑的规划建设、产权办理、处罚处理、建设历史缘由等情况,同时明确认定标准。
5.评估机构的报名和遴选。《通知》中增加评估机构遴选时需考虑其近年在本市、本区开展评估工作的实绩等因素。
6.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市条例》规定评估费用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总价值,为避免引发歧义,《通知》明确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包含房屋、空地、构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全部评估价值。
7. 补偿科目和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标准。
8.实施时间。《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知》修改制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共10项,与原标准相比,新增1项,调整5项,不变的4项。
1.新增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住宅:20000元/户,非住宅:30000元/户;
2.调整项:一是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确定调整为按装修情况每平方米分为一档100元、二档300元、三档500元;二是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原标准只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该奖励,现标准是根据项目实际,在单个项目的补偿方案中明确何种补偿方式可获得该奖励,同时住宅房屋奖励标准由30000元/户和600元/平方米,变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2%和5平方米房屋评估价值,非住宅奖励标准与原标准相同;三是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住宅由2元/平方米.日变为500元/户.日,商业临街门市由10元/平方米.日变为20元/平方米.日,其余非住宅由5元/平方米.日变为10元/平方米.日;四是搬迁补助,住宅由1000元/户.次变为2000元/户.次,其余用途房屋与原标准相同;五是临时安置补助,由700元/户.月变为20元/平方米.月。
3.不变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设施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等4项与原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