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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氢燃料电池汽车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方向,汽车产业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将有力支撑我市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目前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仍存在购车成本高、用氢成本高、加氢不便利等困难和问题,在前期市场培育阶段,有必要继续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给予政策支持。

在市汽车专班的统筹下,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起草并综合各方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包括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大力创新商业模式等五项内容。

第一条,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2024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三条,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条,给予通行便利支持。中型厢式、中型封闭式及轻型氢燃料电池货车,不受城市货车限行限制;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受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

第五条,大力创新商业模式。有关区县经信部门要加大商业模式探索,制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大力支持相关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平台公司,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大规模示范应用。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相关补贴申报办法另行通知。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请致电区园林绿化管理所进行登记,园林所将对登记在册的逐个进行修枝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所联系电话:41430754。

1.申请表;(必选,纸质件,原件,2 份)

2.涉及既有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和现场示意图(必选,纸

质件,现场示意图原件 2 份;既有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原件 1份。现场示意图应标明占用挖掘位置、范围、深度、设施类型以及数量。)

3.项目实施依据(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实施

依据)(必选,纸质件,复印件,2 份。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实施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实施依据,其他项目仅须提供项目实施依据;个人申请项目需提供占挖市政设施情况说明。)

4.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告知承诺书(可选,纸质件,原件,2 份。限涉及需要交通安全管理的占用车行道、道路开口(含临时开口)、交通转换等项目)

5.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附市政设施安全影响

评估报告(可选,专家组及主管部门评审意见纸质件,复印件,2 份;市政设施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 份。限涉及既有市政设施安全的项目)

6.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现场查勘意见(必选,纸质件,原件,2 份,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项目除外)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申请表;(纸质件、电子件、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2.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纸质件、电子件、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证;(纸质件、电子件、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4.与施工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纸质件、电子件、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5.施工企业与消纳处理场所签订的消纳处理合同(协议);(纸质件、电子件、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1. 重庆市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申请表(原件 1 份、复印件 3份,纸质件或电子档);

2. 户外招牌设置方案图纸。包括:设置地点示意图、原貌图和设置效果图;(原件 1 份、复印件 3 份,纸质件或电子档);

3. 户外招牌设置所依附建(构)筑物的使用权证或使用协议,独立型招牌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或复印件 1 份,纸质件或电子档);

4. 户外招牌设置安全承诺书。(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纸质件或电子档)


1.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的纸质件原件、电子件、各1份。)

2.占用城市绿地和移植城市树木清单;(申请单位盖章的权属单位及建设单位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纸质件原件、电子件、各1份。)

3.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及附图;(申请单位盖章的纸质件复印件、电子件、各1份。)

4.现场示意图或定位图、现场图片(标明比例尺,标注占用绿地的范围及面积,树木的位置、数量及规格);(申请单位盖章的纸质件原件、电子件、各1份)

5. 移植占绿优化情况说明(占绿事项及原因,优化前占绿面积、移植树木数量及规格,优化后减少占绿面积、减少移植树木数量及规格、绕开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范围情况)(申请单位盖章的纸质件原件、电子件、各1份)

6. 占用城市绿地及移植树木施工公告;(申请单位盖章的彩色照片复印件、电子件、各1份)

7. 涉及下列事项时应提交的辅助材料(申请单位盖章的纸质件原件、电子件、各1份)

⑴涉及特殊项目提交专家论证和群众意见(如排危抢险、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及重大项目等);

⑵涉及树木移植提交移植树木去处说明;

⑶涉及临时占绿提交临时占绿恢复方案;

⑷涉及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时提交辖区城市管理局组织论证的意见;

⑸涉及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提交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保护方案。


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1号(B区408窗口)

在办理过程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都可以向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科咨询,咨询电话41419321。

1. 问:出台《〈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背景是什么?
    答:《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作出新的规定。据此,有必要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作出相应修订。
    2. 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
    3.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共4小节:
   (1)调整罚款金额。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裁量基准(将一般事故划分出22种情形,较大和重大事故分别划分出21种情形),并且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确保了裁量基准合法依规,实现一把尺子量全市。
    (2)关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在“9.4节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违法行为”中增加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4.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有哪些?
    答:以下内容需要关注:
    第九节(修订稿)“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中,“—”包括本数,“到”“不满”“以上”“以下”等用法与总则规定一致。
    第九节(修订稿)实施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同时废止。



1、对疫苗中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辅料、甲醛、裂解剂及抗生素)过敏者或有过任何一种流感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史者,禁止接种。

2、患有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以及发热患者,建议痊愈或者病情稳定控制后接种。既往接种流感疫苗后6周内出现格林-巴利综合征的患者,建议由医生评估后考虑是否接种。

3、以下人群禁止接种 LAIV(减毒活疫苗):①因使用药物、HIV感染等任何原因造成免疫功能低下者②长期使用含有阿司匹林或水杨酸成分药物治疗的儿童及青少年③2~4岁患有哮喘的儿童④孕妇⑤有格林-巴利综合征病史者⑥接种前48小时使用过奥司他韦、扎那米韦等抗病毒药物者,或接种前5天使用过帕拉米韦,或接种前17天使用过巴洛沙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