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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094554590/2025-000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璧)城罚决字〔2025〕3005号



渝(璧)城罚决字〔2025〕3005

序号

渝(璧)城罚决字〔2025〕3005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东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MACQQQX724


工商注册号

500107017104829


组织机构代码

MACQQQX7-2


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证书



社会组织登记


法人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璧)城罚决字〔2025〕3005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6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989号处,重庆东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其挖掘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5年8月6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989号处,重庆东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其挖掘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未封闭施工存在通行安全隐患,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按期完成整改,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的规定,对重庆东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整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

0.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18

处罚有效期

2025年92

公示截止期

2025122

处罚机关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77094554590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700934474XW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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