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094554590/2023-00168 | [ 发文字号 ] | 渝城管局发〔2023〕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城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7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和国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等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同类违法行为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不符合包容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结合裁量基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减轻处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九条 具体罚款数额(倍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不满1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二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由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归档制度,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第十八条 第九条所称“这一幅度”指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额。
本实施办法裁量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本实施办法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以上”、“以下”的解释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原则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渝城管局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
附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9000元不满21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
2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参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情节的规定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超过0.6%不满1.4%的罚款 |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4%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3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参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违法情节的规定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投入使用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时间超过24小时未超过48小时 |
可以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时间超过48小时未超过72小时 |
可以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时间超过72小时的;逾期修复、正位、补缺造成安全事故;拒不承担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费用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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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属于经营行为的,占用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经营行为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属于经营行为的,占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整改或者造成路面污染严重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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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3轴以上的大型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但造成设施损坏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仍拒不驶离人行道或者造成设施严重损坏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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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城市道路上测试刹车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路面形成刹车印面积不满5平方米,对路面外观影响不大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路面形成刹车印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对路面外观影响较大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在路面形成刹车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对路面外观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驶离,继续进行测试或者造成路面损坏严重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污染面积不满20平方米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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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绝整改持续造成道路污染的;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事故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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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不含建筑垃圾)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污染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绝整改持续造成道路污染的或者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事故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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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堆放易飞扬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堆放恶臭物品或者焚烧垃圾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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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者造成人员、设施损害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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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移动路牌等道路设施,不影响复原使用且积极配合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积极配合改正,但移动路牌等道路设施造成设施损坏无法复原或者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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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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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不满5平方米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整改、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搅拌的拌和物难以清除干净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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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经告知后,立即采取防护措施的,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设施损坏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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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整改,继续行驶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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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虽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但积极赔偿损失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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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缴纳赔偿费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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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
|||
从轻 |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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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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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多次违法占道经营或者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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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在非主干道设置,影响不大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在主干道设置停车点,或者影响较大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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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在人行道上停放三轮以下机动车 |
处20元以上不满60元罚款 |
|
一般 |
在人行道上停放四轮机动车 |
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罚款 |
|||||
从重 |
在人行道上停放四轮以上机动车、占用盲道停放机动车或者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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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占用面积不满30平方米、积极配合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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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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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标牌或广告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非快速路及主干道设置固定的标牌或者广告牌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主干道设置固定的标牌或者广告牌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在快速路、桥梁隧道结构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设置固定的标牌或者广告牌,或者拒不改正的;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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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非快速路或者非主干道上开设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主干道或者交通要道开设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从重 |
在快速路、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上开设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3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从轻 |
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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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上建设建(构)筑物、拒不拆除或者对道路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后果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4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占用人行道搭架施工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占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挖掘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挖掘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满3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挖掘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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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挖掘车行道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挖掘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挖掘面积超过5平方米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挖掘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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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在道路上进行钻探作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参照挖掘人行道、车行道的标准,按照钻探点的累计面积进行处罚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未经批准挖掘新建、改建、扩建未满五年的城市道路或大修未满三年的城市道路设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5平方米不满10平方米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未停止节前已经批准的城市道路设施挖掘施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非快速路及非主干道上施工且经告知后立即停工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快速路、主干道上施工且立即停工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继续施工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未采取非开挖技术,造成道路重复挖掘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5平方米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未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按期实施管线迁移、下地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影响工程进度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实施管线迁移、下地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未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未超过2个工作日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未超过5个工作日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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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20平方米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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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挖掘现场应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造成路面环境污染的或者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不规范、整洁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不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或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恢复通行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超过20平方米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形成安全隐患;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恢复通行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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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没有立即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逾期未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时间未超过3个工作日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未超过7个工作日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超过7个工作日以上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安全检测结果未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按时上报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桥梁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不真实、不准确,造成评定桥梁技术等级不准确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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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按时对人行天桥等进行安全检测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时对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等进行安全检测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按时对跨江大桥进行安全检测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擅自占用城市桥涵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5平方米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1 |
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移动城市桥涵测量标志、积极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损坏城市桥涵测量标志、积极改正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拒不改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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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城市桥涵设施上进行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3 |
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管理主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4 |
实施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市桥涵设施行为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5 |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城市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未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投入运行三十日后,7日以下未备案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投入运行三十日后,超过7日不满15日未备案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投入运行三十日后,15日以上未备案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7 |
城市公共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发作他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不足20%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20%以上不足50%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从重 |
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50%以上的 |
对经营管理单位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48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未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未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未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交通,拒不改正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及保管工作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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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工作人员未佩戴服务标识,未持证上岗的;未将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决定部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公示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者改变用途的;未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未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未做好车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0 |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拒不整改的 |
处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 |
处超过60元不满140元罚款 |
|||||
从重 |
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的 |
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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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金属灯杆或水泥灯杆一根、小街桥架灯不满五盏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二根以上不满五根、小街桥架灯五盏以上不满十盏 |
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五根以上、小街桥架灯十盏以上 |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设置灯箱广告不满五块;刀旗广告牌不满十块;在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不满五根;小街桥架灯不满十个;架设线缆对照明设施无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设置灯箱广告五块以上不满十块;刀旗广告牌十块以上不满二十块;在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五根以上不满十根;小街桥架灯十个以上不满二十个;架设线缆影响照明设施功能的 |
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设置灯箱广告十块以上;刀旗广告牌二十块以上;在金属灯杆或者水泥灯杆十根以上;小街桥架灯二十个以上;架设线缆严重影响照明设施功能的 |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围圈占用不满五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围圈占用五处以上不满十处 |
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围圈占用十处以上 |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4 |
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灯杆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一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灯杆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二处以上不满五处 |
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在灯杆附近五处以上或者在变压器、配电箱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5 |
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挖掘取土的 |
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倾倒腐蚀性废液(渣)的 |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损坏设施价值不满3000元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损坏设施价值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 |
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损坏设施价值7000元以上或者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 |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实施其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超能耗标准100%以下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满97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超能耗标准超过100%不满500%的 |
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超能耗标准500%以上的 |
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实施《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参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法情节的规定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对个人处以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满30平方米的 |
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整改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1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挖掘城市快速路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占用面积超过5平方米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拒不整改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2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出入口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3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按时改正,3档以内或者管(孔)径不满30CM管线设施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按时改正,3档以上或者管(孔)径30CM以上管线设施的 |
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4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5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桥梁和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钻井等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作业面积5平方米以下、责令整改后立即整改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作业面积超过5平方米不满20平方米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未造成设施实质性损害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从重 |
作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上;造成设施实质性损害的或者拒不整改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6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不含建筑垃圾)或者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满20平方米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7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违反装载要求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停止行驶,未造成城市快速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立即停止行驶,造成城市快速路较小损坏的 |
处超过6500元不满8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继续行驶或者造成城市快速路严重损坏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8 |
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未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停止行驶,未造成城市快速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立即停止行驶,造成城市快速路较小损坏的 |
处超过6500元不满85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继续行驶或者造成城市快速路严重损坏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9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列明的违法行为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逾期3日内整改的;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0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可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71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6000元不满2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72 |
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3000元不满17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73 |
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30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3600元不满4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4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4 |
按照《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6000元不满240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75 |
违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三同时制度”,其夜景灯饰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9500元不满155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依照《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3700元不满73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城市夜景灯饰不按规定启闭的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元上不满353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53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城市供水节水管理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未经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二次供水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制订节水措施方案的,或者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未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万元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或者因发生灾难、紧急事故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影响1万人以下用水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超过1万人不满3万人用水的 |
处超过2.2万元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3万人以上用水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城市供水企业未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物资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万元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 |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或者因发生灾难、紧急事故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影响1万人以下用水的 |
处5千元以上0.9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超过1万人不满3万人用水的 |
处超过0.95万元元不满1.55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3万人以上用水的 |
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建立水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5千元以上0.9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0.95万元元不满1.55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万元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12 |
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未报送水质检测结果,或者未公布水质信息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万元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13 |
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处应当补交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盗用供水量100吨以下的 |
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盗用供水量超过100吨不满500吨的 |
处补缴水费超过3.6倍不满4.4倍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盗用供水量500吨以上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补缴水费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4 |
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处应当补交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补缴水费超过3.6倍不满4.4倍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补缴水费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5 |
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供水的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处应当补交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转供水量100吨以下的 |
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转供水量超过100吨不满500吨的 |
处补缴水费超过3.6倍不满4.4倍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转供水量500吨以上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补缴水费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6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超过9500元不满155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5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实施《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0元不满730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18 |
实施《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可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600元不满240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9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
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7.4万元不满14.6万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禁止性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18.5万元不满36.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超过220元不满38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禁止性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万不满73万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超过220元不满380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项行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性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18.5万元不满36.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4 |
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6 |
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7 |
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8 |
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 |
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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