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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官网(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或“重庆招考”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相关信息。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的要求;

(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

(六)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七)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

(八)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租房租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璧发改〔2020〕295号文件规定:香江嘉园、太阳堡、芋荷苑、北城馨园、天佑山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青柳阳光小区租金为3元/月·平方米,以建筑面积计租。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硬件设施的增加等因素的变化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动态调整。


一、补助对象条件

申请危房改造条件:唯一住房被鉴定为C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不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二、申请程序农户自愿申请-村(社区)评议和公示-镇街审核公示-区级审批

三、改造方式:C级修缮加固,D级原则上拆除重建。

四、建设标准:新建、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90平方米。

五、补助标准:房屋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定额补助,C级危房改造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1.3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和无房户新建住房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3.5万元/户。

六、资金发放方式:区财政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上。


未二

日前,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璧山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暂行实施办法》(璧山府办发〔202323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就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融合我区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和乡村振兴医保帮扶政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璧山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暂行实施办法》(璧山府办发〔202323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1.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5.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对我区规定的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等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既往政策规定继续实施医疗救助。

以上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的识别认定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区民政局认定;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区乡村振兴局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市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目前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每月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当月在册救助对象名单共享区医保局,区医保局接收到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后,及时为救助对象办理资助参保身份标识和医疗费用救助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四、救助对象的综合保障政策

一是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

二是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是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具体为:

1.实施分类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2.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重特大疾病病种救助10万元、大额费用救助6万元。举例:某特困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区人民医院住院就医,医疗总费用12633元,符合医保范围金额10544元,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合计报销7312元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为3232元,即可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2262.4元(3232*70%)。

3.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一次性就医(除普通门诊救助)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达到3500元及以上的,按70%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次性就医(除普通门诊救助)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达到3500元及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举例:某低保对象因病在区人民医院住院就医,医疗总费用47664元,符合医保范围金额42897.60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合计报销38965.6元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为3932元,即可享受倾斜救助2752.4元(3932*70%)。

四是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在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的同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精准实施综合帮扶,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五是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助医类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发挥补充救助作用。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职工参加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

五、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病种

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六、较之前政策的优化调整

1.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2.新增倾斜救助政策。对规范转诊且在全市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其一次性就医(除普通门诊救助)的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分类给予倾斜救助。

七、未按规定转诊是否救助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目的是为规范救助对象的诊疗行为,倡导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合理就医。

八、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方式

一是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区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镇(街)卫生院医保窗口申请即可获得相应救助。

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九、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202381日起施行。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1、原制定《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政策及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4年制定《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3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公路养护政策和法律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要作必要的订。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已委托镇街执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已将我区乡道路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各镇街实施。因此,修订中有必要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从原《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中删除。

3、机改革的需要。2020年6月10日,重庆市璧山区公路管理所更名为重庆市璧山区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公路管理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因此,2014年《璧山区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不再适合。

4、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交管养〔2019〕55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83号)的文件要求,为落实农村公路的管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机制,需重新修订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1、主要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送审稿)》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从总则、机构与职责、养护质量与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五个方面指导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职能职责。区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删减路政管理。今年璧山区交通系统机构改革后,原路政管理职能职责划转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已委托镇街管理。因此《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送审稿)》文件删减了路政管理职责部分。

3、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璧山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并经区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4、执行标准

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83号)文件标准执行养护资金管理。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无生僻名词。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一是养护管理资金变化;二是删掉了路政管理职能职责;三是增加了农村公路的养护职责。



解读:《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璧山交局发〔2021〕83号)

日期:2021-09-08来源: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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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4日,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简称《管理规范》),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的一个窗口形象,不仅体现了城市的精神面貌,也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为强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区交通局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13)、《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璧山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管理规范》分车容车貌、服务标志和其他规定等三个部分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1.车容车貌。巡游出租车的车身整洁、无灰尘沉积,线形平滑无凹凸,漆面完整无破损,出租汽车顶灯、车身色度统一,车辆前后牌照齐全、字号清晰,固定端正,无遮挡物、反光物,车窗玻璃及后视镜齐全无破损,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全车玻璃压条完好无脱落、缺损,仪表完好,仪表台整洁,齐全、洁净、平整,车门开启、锁止功能齐全、有效等基本要求。

2.服务标志。全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统一采用上部为嫩绿色,下部为银灰色,中间加黑白相间的腰带,车身运营标志中的行业编号、监督电话、车辆顶灯、价签等字体和位置统一,以及多功能显示屏、计价器、巡游出租服务评价二维码等安装、张贴位置统一。

三、部分条款解释

(一)车辆内饰及设施

1、仪表完好,仪表台整洁,除安装多功能显示屏、计价器和行业要求张贴的图(卡)外,不得放置与营运无关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解读“不得放置与营运无关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指企业及驾驶员自行制作和安装的装饰品、服务标识和宣传品等。

4、座套按时更换,齐全、洁净、平整。解读:四家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统一明确座套为白色座套,每车8套,分别标注为星期一至星期日和机动,每天更换,随时保持齐全、洁净、平整。

10、在规定地方安装放置经行业管理部门准许的其他设施设备物品和图(卡)片及宣传广告资料。解读:“商业广告资料”只能设置于前排后座套位置处;“公益广告”经行业管理部门准许后可设置于副驾驶前仪表台。

(二)其他规定

2、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外张贴广告。解读:除车辆顶灯和副驾驶室准许设置商业广告外,其余部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告。

四、名词解释

行业:璧山出租汽车行业

巡游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巡游出租汽车为安装、喷涂明显专业标识,并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及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顶灯:安装在出租汽车顶上的灯具,标志样式明显,便于乘客招租。

政策原文: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的通知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参保人在异地就医,需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临时住院就医人员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方式包括:国家医保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渝快办APP、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备案电话和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异地特病门诊目前需在窗口办理)。

如未备案,联网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无法直接结算;非联网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手工报销时,其起付线提高5%,报销比例下降5%。2022年8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在四川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住院结算,待遇享受与市内就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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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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