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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094554590/2024-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7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璧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1.《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39号) (点击打开

2.《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渝价〔2009〕442号)(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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