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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6467/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璧减办〔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应急保障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2023年度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帮助受灾困难群众重建家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渝减办〔202326号)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的有关要求,要将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全程跟踪重建过程、及时掌握重建进度、帮助解决重建困难,加快推进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

二、适用对象

(一)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对象范围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二)其他因灾救助对象范围

1. 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3.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三、及时核查倒塌、损坏房屋情况,分类确定重建方式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立即组织人员,依托镇街和村(社区)对今年以来统计的倒损住房情况进行逐一核定,建立和完善《镇街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附件3),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市应急局。镇街对在原址或自行选址自建的,要加大引导,督促农户尽快开工新建;对有意愿到城区、集镇购买商品房和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全闲置住房的,要及时跟踪掌握购房协议签订过程,签订重建(或购置)协议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四、工作流程

(一)认定程序

按照“户报、村(社)评、镇街核、区局定”的程序确定受灾救助对象。

1. 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文件第二项规定的适用对象)本人向村(社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等内容;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小组提名(附件2)或(附件3)。

2. 民主评议。由村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塌、严重损坏、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 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社区)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审核。

4. 镇街审核。接到村民(社区)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及时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镇街根据核查结果,对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应急局。

5. 区局审批。区应急局接到镇街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二)补助标准

1. 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经商区财政局,对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或维修的受灾户给予补助标准为: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倒塌重建的按50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严重损坏维修恢复的(不重建)按15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其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按5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

2. 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3. 过渡期生活救助。按20/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死亡人员16000/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五、明确时间要求,倒排建设工期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力争在2024年春节前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镇街要按照这个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倒排建设工期,加快重建进度。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与农房相关的村规划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倒损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倒损农房灾后新建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区应急局负责落实包保制度,对进度滞后的重建户,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确保所有对象按时保质完成重建任务。

六、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要按照《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的标准和要求安排资金,同时,可结合自筹资金总量,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要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救助资金,对于确因受灾群众放弃重建等原因,未能完成重建(含购置)工作的,属地镇街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减灾办,督促群众及时将补助资金按程序退回财政。

七、积极上报数据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的采集上报工作,要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本辖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911日前,上报《镇街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附件4);10月起,每月13日、28日前上报《2023年倒房重建进度情况统计表》(附件5)和《2023年倒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6),直至重建任务全部完成(以上均需签字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各镇街在重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等可及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将加强对重点镇街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

附件:1. 基本指标解释

           2. 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及审批表

           3. 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暨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表

           4. 镇街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5. 2023年重庆市璧山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6. 2023年重庆市璧山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进度统计表

                          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8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基本指标解释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对本通知中相关基本指标界定如下:

基本住房:城镇和农村地区受灾群众所拥有的、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客厅、卧室等,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

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无维修价值需拆除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

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

具体统计调查过程中,统筹考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综合确定倒损房屋具体情况。统计调查范围仅限于因灾受损房屋。对于灾前即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灾后需重新鉴定,因灾损坏程度加剧的房屋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原则上,A级不纳入统计,BCD级结合具体情况可确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

附件2

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及审批表

单位:人、元、间、平方米

受灾日期

自然灾害种类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数

原有住房数

家庭住址

镇(街道)村组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类型(一般户、

特殊群体)

倒塌房屋数

损坏房屋数

计划重建数

建房计划总投入(折款)

重建面积

重建住房

结构

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户主:电话:

年月日

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意见:

村民(社区)委员会(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

所在镇(街道)政府审核意见:

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审核人:

年月日

区应急局审批意见:

区应急局(公章)审批人:

年月日

备注








1


附件3

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暨

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表

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

类型

家庭户籍人口

申请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

开户帐号

开户人

家庭住址

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户主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民主评议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数

救助天数(天)

民主评议意见:

参评人员签名:村民(社区)委员会(公章)

所在镇(街道)政府审核意见:

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审核人:

区应急局审批意见:

区应急局(公章)审批人:










附件4

_____镇街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单位:人、间

序号

家庭基本情况

住房倒损情况

恢复重建救助情况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

户主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住房间数

房屋结构

受灾时间

灾害种类

倒塌住房间数

严重损坏住房间数

一般损坏住房间数

是否申请恢复重建救助

家庭类型

家庭人口

是否为唯一住房

拟恢复重建方式

一卡通账号

备注:具体指标释义参见《自然灾害情况调查统计制度》。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5

2023年重庆市璧山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万元、万元/

乡镇(街道)

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一般损房修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发放金额

户均补助标准

发放户数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低保对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或低收入家庭

其他

发放金额

户均补助标准

发放

户数

户数

户均补助标准

户数

户均补助标准

户数

户均补助标准

合计

注:根据补助对象的不同类型和身份,补助标准可进一步区分细化明确。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6

2023年重庆市璧山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进度统计表

单位:户、间、万元

乡镇(街道)

倒房重建情况

损房修缮情况

资金投入情况

需重建户数

已开工

已竣工

需修缮户数

已修缮

合计

中央财政

市级财政

区县(自治县)财政

其他(含救灾捐赠)

户数

开工率(%)

户数

竣工率(%)

户数

修缮率(%)

合计

注:1.开工率、竣工率、修缮率均按户数计算;

2.竣工率是指已竣工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开工率是指已开工建设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填报日期:

1


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8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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