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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2248/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璧残联发〔2021〕3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增加残疾人收入,切实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9日

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补助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增加残疾人收入,切实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项目

1.种植业: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

2.养殖业:牛、猪、羊、鸡。

3.加工服务业:加工和商贸服务等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

二、扶助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必须为璧山区户籍(以申请时为准)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新创业发展的种养殖业、加工和商贸服务业等,其中加工服务业申报时已持续经营一年及以上、验收时还在持续经营。

4.申请的扶助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等相关要求,个体经营和微型企业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扶助标准

(一)种植业:连片种植粮油作物(包括蔬菜)1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400元/亩,连片种植经济作物面积20亩以上,且每亩存活率达到90%以上,除草、施肥、整形等管护到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0元。

(二)养殖业:年出栏牛5头以上,给予一次补贴2000元/头;年出栏生猪10头及以上(1头种猪相当于3头生猪),给予一次补贴1000元/头;年出栏羊20只及以上,给予一次补贴200元/只;年出栏鸡5000至10000只一次性补助1万元,10000只以上一次性补助20000元。养殖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加工服务业:以户为单位,同一户口簿上家庭成员中有1人是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且符合扶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0.3万元。同一户口簿上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残疾人(含2人),申办营业执照且符合扶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1万元。

四、申报所需资料

1.《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残疾证复印件。

3.加工服务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或委托人邮储银行账号复印件,若为委托人账号的,请单独说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

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种植面积超过本户土地承包面积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

养殖业需提供检疫证明、经营中的图片等。

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当年3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助申请表》(附件1)一份两份,并提供相关材料。

2.镇街村(社区)初审公示。镇街残联组织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并在项目实施村(社区)、镇街公示初审结果(附件2)。

3.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填写《璧山区残疾人种养殖业自主创业扶助人员花名册》(附件3),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上报区残联。

4.区级验收。区残联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检查验收并填写《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助验收表》(附件4),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将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结果。

5.补助发放。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街要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的宣传力度,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通过残疾人自身的努力解决其家庭的生计问题,加强对申报对象条件审核,确保申报对象及项目的真实性,绝不允许虚报、假报,骗取财政资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认定方式及原则。申报对象必须为新增创业,申报项目须经村(社区)、街镇、区残联入户实地查看认定,残疾人发展加工服务业、种养殖业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合作经营、残疾人转包他人实体创业就业项目均不在扶持范围内。对已享受过璧残联发〔2017〕1号文件中资助政策的残疾人不再纳入扶助范围。符合市级扶持标准的种养殖大户可申请市级扶持,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区级再补助5000元。

(三)做好公示。街镇将初审符合条件者名单在镇街、村(社区)公示栏中做好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材料存档备查。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种养业发展和自主创业扶持补助暂行办法》(璧残联发〔2017〕1号)作废。

附件:1.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助申请表

      2.年度街道(镇)村(社区)残疾人种养业发展和自主创业扶持初审名单公示表

      3.璧山区镇(街道)年残疾人创业就业扶助汇总表

      4.璧山区残疾人种养殖业自主创业扶助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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