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6-0009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3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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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名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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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8)打卡到人。 |
023-4140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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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本人申报; |
023-4140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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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本人申报; |
023-4140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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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增发扶助金 |
1.所在家庭为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户; |
城镇每人每月增发10元扶助金;农村每人每月增发20元扶助金; |
《关于对城乡贫困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成员增发扶助金的通知》(璧计生委发〔2009〕5号) |
(1)本人申报; |
023-4140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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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补贴 |
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具有重庆市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对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补贴发放至其年满3周岁止。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其未满3周岁的剩余月份数折算计发补贴。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
(1)本人申请; (5)打卡到人。 |
023-816703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