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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3-00037 [ 发文字号 ] 璧财发〔2022〕57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修订《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分行璧山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璧山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璧山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璧山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已实施两年,为进一步完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和金融机构支持区内专项工作考核机制,充分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库〔2017〕4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渝财库〔2019〕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需要,修订了《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库20174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渝财库2019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财政专户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竞争性存放的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代管资金等。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不在本实施细则所指资金范围,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竞争性存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存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和安全性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区财政局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六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具为区内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具体指将财政专户资金存储在存放银行并约定存期和利率,存放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七条   区财政局在科学预测资金流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代管资金等能够正常支付的前提下,视情况适时开展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在报请区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资金存放。

(一)招商引资工作需要;

(二)实施重大项目需要;

(三)对银行的特殊贡献奖励;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银行选择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璧山区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且为一级支行及其以上的银行。

第十条 各银行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新成立银行根据上级银行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评价;

(二)财务稳健,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良好;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新成立银行根据上级银行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评价;

(四)出具廉政承诺书。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由区财政局负责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商业银行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区财政局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设置。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支持璧山经济发展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在配合区内重要专项工作过程中的综合完成情况,以及在日常工作中提供服务、配合工作以及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支持璧山经济发展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我区的纳税情况,对国有公司、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以及脱贫人口领域贷款等的情况。

第十三条  每期竞争评选日前5个工作日,区财政局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告信息;每期竞争评选结束后,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四条 为确保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原则上当期确定的存款银行不少于3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度的35%。有特殊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银行写出书面资金安全承诺和保证措施,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按审定意见办理。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依据参与银行投标利率确定。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与存放银行应签订《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以下简称《存款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定期存款资金划拨

第十七条 中标银行收到区财政局划拨资金当日,办理完成定期存款转存手续,存款资金当日起息,开具定期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载明存放银行名称、账号、存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存款到期日(若遇节假日顺延),存放银行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不得并笔。因工作需要,区财政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应无条件支取。提前支取的资金按双方协定的利率结算利息,未支取部分资金仍然按银行投标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放银行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供存款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产生的收益,除社会保险基金产生的收益作为其基金收入来源外,其余专户资金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期间,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三)没有按照中标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没有履行廉政承诺的;

(五)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造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各区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镇街、各区级预算单位开展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需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璧财发202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款实施细则(2022修正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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