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35U/2021-00481 | [ 发文字号 ] | 璧财决定〔2021〕6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 2021-11-03 |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璧财决定〔2021〕6号)
投诉人:君任(重庆)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芳,联系电话:13*******95
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2-13
被投诉人1: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新生街36号
联系人:陶正刚,联系电话:15*******85
被投诉人2: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力帆中心1号楼31-5
联系人:秦铭,联系电话: 13*******76
投诉人对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于2021年9月27日向投诉人作出的“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21A00207)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1:“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招标文件第一次设备采购需求与第二次设备采购需求不相符,疑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涉嫌串通招标投标”的回复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变相以特定的产品技术参数对投标人进行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关于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称: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为合理节约高效使用财政资金、便于使用监督与资产管理,促进新型环保制品发展,在采购的240L分类垃圾桶在第二次招标文件排版及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上进行了调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87号令对采购的货物技术参数在合理范围内做出要求,与采购需求对应,具有合理性。第二次增加★1.19是对供货时的要求,投标时只是提供设计方案或照片,1.21和2.5只是综合评审中的加减分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该项目为公开招标,于2021年7月9日第一次招标文件公示至今3个多月,除投诉人外无第二个潜在供应商就技术参数部分提出质疑与投诉,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作出令其满意的修改。综上所述,不存在投诉“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招标文件第一次设备采购需求与第二次设备采购需求不相符,疑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涉嫌串通招标投标”的说法。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向我局提供了《关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回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项目采购补遗》等证明材料。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21年9月13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15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9月2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9月28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
2.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所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3.本项目已于2021年10月14日开标,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均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回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项目采购补遗》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
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采购需求设置相应的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是采购人自身采购需求的体现,结合开标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要求存在“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涉嫌串通招标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