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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2-00466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2〕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8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三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梅香

授权代表:龚鹏羽,联系电话:18*******61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1号12-2#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华路123号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13*******88

被投诉人2: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A区三楼

联系人:李胜,联系电话: 023-41660583

投诉人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2月28日向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采购区域清扫保洁及绿化管护市场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21C00190)质疑答复不满意,于3月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第四篇的“三、评标标准”的“(一)评审因素”中“技术部分”的“管理人员”中,“拟任项目经理须同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2年及以上环卫管理经验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类型:主要负责人)的得2.5分”,“拟任项目主管至少1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类型:安全管理人员)或具有全国城建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级道路清扫保洁工程师或具有高级城市环卫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具有中级园林绿化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2.5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同时提供2021年9-12月投标人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招标文件第四篇的“三、评标标准”的“(一)评审因素”中“商务部分”的“荣誉表彰”中:“2018年以来,投标人所服务的项目获得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表彰的,每提供一个1个得0.5分,最多得1分”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称:1.该项目的作业人员不少于77人,车辆要求不低于63台,由项目经理及项目主管负责对项目现场的统筹、协调、管理以及员工的培训、应急事件的处理、配合采购人的日常工作、区域迎检工作等。对该项目经理和项目主管学历提出的要求,有利于项目的管理及服务质量的提升,提出的条件仅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未限制为全日制学历,符合项目管理的客观需求,因此在学历的设置上合理合法,与本项目的服务需求紧密相关且不存在限制。该项目服务内容包含机动车清扫作业、机动车垃圾压缩及转运、驾船河道清漂、高空绿化修枝及更换路灯等,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环卫管理经验及安全知识培训,因此项目负责人具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类型为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的基础性条件,设置合理合法,且不存在限制。该项目技术部分管理人员社保要求“提供2021年 9-12月投标人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是出于对投标人具有稳定运营团队的一个要求,要求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公司业务及工作流程,能够妥善的对项目进行管理。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篇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废标条款资格审查已明确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允许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参加,且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O〕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且给与小微企业6%的价格扣除。因此不存在限制并排斥新成立企业。2.投标人所服务的项目获得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表彰是对投标人服务质量的结果体现。本项目服务周期为3年,优秀的服务结果是对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保证。该条件是对投标人高质量服务获得荣誉表彰的认可,也是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和全国卫生城区对投标人提出的客观要求,因此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及获得的荣誉表彰,是后续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且该分值仅占总分值的1%,并不具有投标得分的决定性,因此此项要求不存在有对供应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向我局提供了《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22年2月14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月18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2月28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3月10日,发布暂停公告。

2.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废标条款”中的相应条款。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设置岗位要求及人员的具体条件,结合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的投诉回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及项目主管的相关证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项中的第(四)小项:“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2021年9-12月投标人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限制了供应商的成立期限,是对供应商经营年限的限制,在招标文件中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投诉事项1中关于要求项目经理及项目主管的相关证书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提供2021年9-12月投标人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的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本项目为区县级清扫保洁及绿化管护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表彰”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中关于要求项目经理及项目主管的相关证书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中要求“提供2021年9-12月投标人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的投诉及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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