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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2-00468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2〕2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千艺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鱼胡路25号2栋2单元4-7

授权代表:张庭,联系电话:18*******89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9号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41562788

被投诉人2:重庆肖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71号、70号附1号B1栋10-3号

联系人:袁敏,联系电话:023-86109263

投诉人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投诉人作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物资通用设备一批(第二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21A00481)质疑答复不满意,于3月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询价通知书 第三篇:询价项目技术需求 二、设备(需求)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三十六):背囊化快速反应队伍装备-个人用品包(77套)备注:2、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提供原厂证明或生产企业委托该产品的代理经销授权书,否则为无效投标。上述设置明显存在明招暗设条款,属变相设置门槛,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肖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称:1.本项目是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卫办发〔2020〕86号)及《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背囊化卫生应急快速小分队建设的通知》(渝卫办发〔2019〕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卫生应急救援力量、提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我单位按照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标准采购应急物资装备。该批物资将用于重大灾害事故时紧急医学救援,为应对野外各种突发情况,我单位在招标时非常重视供应商的合同履行能力(询价采购通知书上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能正常使用)和售后服务能力(询价采购通知书上要求: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主机提供 3年的免费原厂质保期),因此在询价采购通知书中备注了“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提供原厂‘证明’或生产企业委托该产品的代理经销‘授权书’,是为了得到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维保服务保障,避免中标单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正规渠道产品,由此带来野外应急救援隐患和一系列售后服务问题,如不能按时送货、质量不过关、无法提供原厂质保等。在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野外紧急救援时,安全重于泰山,除了保障卫生应急队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需要对受伤群众进行紧急救治,把好应急物资质量关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单位设置该条款合情合理,并未排斥包括重庆千艺兴商贸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前来投标。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上述规定,我单位在询价采购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要求为“无”,未要求供应商投标报价前供应商提供原厂“证明”或生产企业委托该产品的代理经销“授权书”,任何潜在供应商在未获得生产企业授权前均可参与投标,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3.根据质疑人提供的材料,其中“第十四条: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可以在中标、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前获得制造厂家授权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我单位查询到该法规为《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37号)的内容,虽然该法规不适用于重庆市,但我单位在询价采购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提供原厂‘证明’或生产企业委托该产品的代理经销‘授权书’”,签订合同前并非法律规定的投标报价前,结合采购工作实际情况,中标单位有时间在签订合同前获取相应材料,以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未违反该条规定。4.我单位在两次公开招标挂网和投标期间,未收到其他供应商对该条款的质疑。同时结合质疑事件的时间结点,此次招标我单位于2022年2月7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为期3天的招标挂网公示,明确告知各潜在供应商于2月11日在医院内进行现场报名,经3名院外专家评标后在当日将中标结果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而投诉人是在2月12日书写质疑函,明显是因为其自身原因错过规定报名投标时间而故意拖延卫生应急物资采购进度,阻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我单位申报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的验收,导致采购项目已延期1个月,特别是当下重庆疫情防控风险骤增的情况下,不利于重庆市卫生应急救援任务及日常工作的开展。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向我局提供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22年2月7日,本项目发布分散采购公告;2月11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重庆肖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2.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三篇 询价项目技术需求”中的相应条款。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向我局提交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第三条第一款“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应适用于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而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询价,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次,询价通知书中并未要求供应商在参与询价前提供原厂证明或代理经销授权书,也未将其作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审因素,未限制供应商平等地参与询价竞争,据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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