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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3-00290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2〕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3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君其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君其,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8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7社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大道116号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15*******66

被投诉人2: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西溪云谷

联系人:冉老师,联系电话:13*******17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2022年城市生态园林建设苗木采购”(项目号:BSQ22A00151,BSQ22A00258,BSQ22A00261,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9月2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第9页备注要求中“1、同一投标人只能对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设置不合理,采购人可以设置要求为“兼投不兼中”,但是不能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只能投一个包,这完全是不合要求的。2.招标文件第18页技术部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资源配备计划,质量管理措施,货源组织、运输方式及保鲜措施,苗木栽植施工方案,苗木养护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8项方案的分值设置不合理,没有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2022年城市生态园林建设苗木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经过前期采购需求调查及论证,本项目每个采购包的均存在点多面广的情况,在苗木供货、栽植及养护等环节均需较大的人力和资金投入,一个中标供应商难以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采购包的苗木供货、栽植及养护需求。条款要求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系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2.招标文件对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已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招标文件对技术部分各评审因素设置区间分值,是对“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具体落实的一种方式。这种设置方式,能有效避免不同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得分趋同的情况,更有利于评委评判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各评审因素的细微差别。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2022年城市生态园林建设苗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答复》。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22年9月1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5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9月6日,投诉人提出质疑;9月16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二;9月29日,发布暂停公告。

2.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的相关条款和“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22年城市生态园林建设苗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答复》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选择投标包数是其自主权利,为了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引导。本案中,招标文件规定“同一投标人只能对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该条款限制了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情形。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招标文件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对评审因素“好”“较好”“一般”的标准进行合理细化和量化,且用“全面”“具体”“完善”“合理”“针对性强”等模糊性表述作为评分标准,未使相应评分具有对应的、明确的、较为客观的评判标准。同时,“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为“好得4-5分,较好得2-4分,一般得0-2分”等,存在评审因素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年 10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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