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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3-00291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2〕6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2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兴利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睿,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68号附2-6-11号

联系电话:13*******71

被投诉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89号附151号

联系人:黄德明,联系电话:13*******79

投诉人对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于2022年9月23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项目号:BSQ22A00254,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0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被投诉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不满足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的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要求。被投诉人未对所有产品进行逐一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给予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篇之投标邀请书之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之(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说明本项目所有货物的制造商都应为中小微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本项目的设备名称有“一、学术报告厅中包括产品:1、室内-高刷全彩LED显示屏2、专业主控3、接收卡4、远程控制器5、视频系统调试……五、室外LED屏中包括产品:1、户外单红表贴2、网口卡3、视频系统调试4、屏体边框结构及包边5、电缆线 YJY-4*4mm2 6、配管 PC20 7、配线 BV-3*2.5mm2 8、网线 UTP Cat6”共71项产品,然而根据中标公告内容,被投诉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响应了“1、室内-高刷全彩LED显示屏 2、室外LED全彩 3、专业主控”这三项产品属于小型企业,并且被投诉人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2、室外LED全彩”与招标清单的名称也不一致,68项产品都没有响应,属于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被投诉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针对本项目公布的补遗中小企业公告内容得知,室内一高刷全彩LED显示屏制造商为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我公司查询得知,此公司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100%控股公司,通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得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利润远远超过了大型企业的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可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被投诉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等证明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及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及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称:我单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获悉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的流程进行报名参加投标,经过严格评审我公司有幸中标该项目,于2022年9月16日在网上公布中标结果,在2022年9月2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更正公告,对《中小微企业申明函》进行公开发布。公布的结果与招标要求符合、完全响应招标要求。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投标流程参与投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被投诉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关于对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采购投诉的答复》。

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称:1.投诉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质疑,质疑事项为:投诉人认为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BSQ22A00254),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了中标结果(成交)公示,投诉人质疑本次中标单位“重庆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23日,就质疑事项作了答复,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更正公告,对质疑问题《中小微企业申明函》进行公开发布。投诉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璧山区财政局递交投诉函,对答复不满意。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函中投诉事项是对9月23日公布的中标人提交的《中小微企业申明函》的内容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进行投诉。2.经核实,采购人/代理机构自从9月23日公布《中标信息更正函》后未收到投诉人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政策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对所有质疑项目一次性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函,也就是在交易中心2022年9月23日公布更正函后,投诉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先对该更正函提交书面质疑函,采购人/代理机构向质疑人提交书面回复函后,如果对回复函不满意方可向财政局递交投诉函,投诉人没有按照基本质疑投诉流程处理,而是直接递交投诉函,算无效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投诉函中的两个投诉事项均不是之前的质疑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在本项目中璧山永嘉实验小学回复投诉人投诉问题上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因投诉人证据不足、不支持其诉求。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向我局提供了《关于重庆兴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对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采购投诉的答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我局对投诉人、被投诉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及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 2022年9月5日,本项目发布询价公告;9月8日,本项目发布采购更正公告;9月16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9月2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9月23日,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公示成交供应商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

2.投诉人在《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为:本项目只公示了中标供应商,未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此提出质疑。

3.采购人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的回复为:我单位查看了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第一篇询价采购邀请书”中“第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已经响应招标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确定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采购投诉的答复》、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提交的《关于重庆兴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对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采购投诉的答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2,该投诉事项未经过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也不符合该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据此,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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