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采购> 采购监督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3-00292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2〕7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5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进飞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欢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银杏树70号第1幢3-10

委托代理人:杨益,公民身份号码:51**************22

联系电话:15*******00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8号

联系人:王坤俊,联系电话:13*******93

被投诉人2: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

联系电话:023-41660583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于2022年9月28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项目号:0254,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对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中标(成交)评审过程投诉。事实依据:根据2022年9月23日发布的“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BSQ22A00254)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第一条制造商“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类”的中型企业。经查证“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持股公司,且在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明确写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故中标(成交)供应商“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无效报价中明确列出,(四)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的;(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条件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故该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且废除其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招标文件不符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8号)”中“附件4询价通知书示范文本(货物类)”中的要求,对于“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而本项目招标内容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次采购已明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应是货物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而不是供应商。

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等证明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称:1.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于2022年9 月5日公开挂网招标,中途有1家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中“投标保证金”及3条细节性的小参数提出质疑。交易中心立即针对该质疑函做了合理回复,并于2022年9月8日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更正公告”。在这次公开挂网中并没有收到针对询价文件中“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明确说明了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不是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这个商务条款提出的任何质疑。说明所有的潜在供应商都认同招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事实,包括投诉人也没有递交质疑函。2022年9月15日顺利开标,有8家潜在供应商报名参加。结果于2022年9月16日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分别接到3家潜在供应商递交的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主要质疑的问题为保证金问题、开标前提交证明文件、资格审查等问题,其中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主要质疑内容为保证金、资格审查等商务问题并没有提到关于《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商务问题。所有的质疑函学校及采购中心按照流程予以回复,质疑人没有再向上级部门投诉。也就是说投诉人在投标前及投标后对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这个事实是清楚的、认同的、接受的。故投诉人质疑该条前后矛盾,证据不足。2022年9月23日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更正函,更正内容是公开“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书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声明函中也声明是投标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投诉人再次就《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问题向交易中心和学校递交质疑函,学校及交易中心于2022年9 月28日给予正面回复,递交证明文件。经过我方再次核查:在有效的质疑期内所有的潜在供应商都没有对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还是生产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提出过任何质疑(包括投诉人)。大家(包括投诉人)都接受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来参与整个招投标过程,故整个流程合法合规、符合招标要求,也在招标网上公示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流程,不存在投诉人质疑中标人提供虚假响应文件的事实。璧山永嘉实验小学及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该问题符合招投标流程、已经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给予公示及对投诉人合理合规及时的回复。综上所述,在本项目中璧山永嘉实验小学及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积极回复投诉人投诉问题上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因投诉人证据不足、不支持其诉求、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项进行合理回复。2.中标通知书于2022年9月17日发给中标人,中标人于2022 年9月18日与学校签署该项目合同,签约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及招标要求材料开始进场实施,于2022年9月28日完工,并正式投入试用,试用完毕后于2022年9月30日组织了专家验收、单位验收。

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向我局提供了《关于重庆进飞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采购投诉的答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取证。

经审查查明:

1. 2022年9月5日,本项目发布询价公告;9月8日,本项目发布采购更正公告;9月16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9月23日,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公示成交供应商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9月2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

2.本项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询价采购邀请书”之“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成交供应商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的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室内-高刷全彩LED显示屏(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80人,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资产总额为75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室内-高刷全彩LED显示屏”的制造商为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实,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

5.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并且已经履行。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校提交的《关于重庆进飞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璧山区永嘉实验小学LED屏采购(第二次)采购投诉的答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及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之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需货物的制造商全部为中小企业,投标人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本案中,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企业,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重庆市艾瑞利娅电子有限公司不应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不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