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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3-00293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3〕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鑫渝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燕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贸中心第1层

委托代理人:陈冉华,联系电话:18*******05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55号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13*******45

被投诉人2: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8栋3-20-1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18******87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璧山区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项目号:BSQ22C00120,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月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2022年11月29日挂网的招标文件里面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之三、评标标准之评审因素:1. 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之能力:“投标人具备安全服务项目经验,并在2019年1月1日至今入选省级及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或服务企业/单位/机构名单,提供证明资料的得5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网站查询结果截图为准)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 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之能力:“投标人入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和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的,得5分。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 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之能力:“投标人具备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原创漏洞证明,提供2个得1分,每多提供一个得0.5分,此项最多得3分。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被投诉人未对上述的质疑问题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明以及相关解释说明。事实依据:1.网信办推荐名单不具备普遍性、适用性。国家未强制要求网信办推荐,且推荐不具有官方权威性,这是机构限制,为何只能省级网信办认证,而且新疆、西藏、内蒙古、吉林省等多个地区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无相关推荐。该项评标标准是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的行为。2.目前全市各区县林业局所有已挂网的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项目,网络安全服务要求达到三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均未使用上述3项要求作为评分标准。本次璧山林业局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项目安全服务要求为“2.8云中心平台具备入侵防御、病毒防护、运维审计、漏洞发掘能力,且部署环境应达到三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三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定是由专业测评机构进行评测认定,与上述3项要求无关。本次以上述3项作为评分标准与重庆市林业局前期下发的招标文件内容严重不符。3.根据全市所有已挂网的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项目招标文件分析,该项目涉及到大量的数据传输服务。截至2022年11月29日,全市各区县林业局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已开标的9个项目中标单位均是运营商,并且全市各区县林业局所有已挂网的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项目,均未使用上述三项评标标准。但根据上述3项评标标准要求,目前运营商中仅中国电信可以全满足上述3项要求不会扣分,其他的运营商投标至少会被扣13分;满足上述3项评标标准要求的非运营商企业投标,因无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至少会被扣4分。综上所述,这3项评标标准要求的设置就是为中国电信量身定做的,是明显的恶意控标、扰乱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指定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上述单位按要求向我局做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称:1.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国家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因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推荐具有行业权威性和指导性。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林业局渝林防〔2022〕36号文“关于全力推进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此条件设置符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市场调查,满足网信办推荐名单的投标人有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设置障碍、限制排除投标人的行为。2.本项目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平台、系统运行、数据存储等均需要信息安全保障。入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相关单位,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和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的技术支撑相关单位,可证明投标人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障实力和能力。根据重庆市林业局渝林防〔2022〕36号文“关于全力推进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第九条,结合市场调查,满足此项的投标人有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此条件设置符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重庆市林业局的指导文件,每个采购项目各自独立,且允许属地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优于市林业局技术规范进行招标文件编写,其他区县的采购文件仅作为参考。经我单位向市林业局核实,未发出本项目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仅下发项目技术服务指南及重庆市林业局渝林防〔2022〕36号文“关于全力推进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结合了本项目实际需求与当地特点,不存在同市局下发招标文件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根据重庆市林业局渝林防〔2022〕36号文“关于全力推进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点位规划、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制定、系统质量达标、实际运用质量管理等工作。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的拟定严格按照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的设计方案相关要求制定,其他区县的采购文件作为参考,评分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更多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选择更优质的投标人。截至2022年12月28日,全市各区县林业局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项目已有20个区县完成开标并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根据投诉人投诉事项3中提出的使用质疑事项1、2、3的评分办法项目均为中国电信中标,因此我单位统计已开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其中中国移动中标项目12个,中国联通中标项目3个,中国电信中标项目5个,我单位翻阅查看已开标区县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应区县招标文件设置了符合当地特点的技术参数、点位、评分标准等要求,各个区县采购人通过不同的评分标准、根据各投标人的实力择优选取了中标人,本项目采购人参考部分区县的招标文件,并根据璧山区的林业特点,制定了优质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存在为某家投标人特定设置评分标准。满足CNVD技术支撑单位、CNNVD技术支撑单位及CNVD漏洞单位的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比如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服信息安全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三六零数字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综上所述,本次招标文件的拟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无特定指向性,不存在恶意控标,不存在指定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向我局提供了《关于重庆鑫渝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璧山区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投诉的答复》。

被投诉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称:重庆市璧山区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项目号BSQ22C00120),重庆鑫渝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11 月30日提出质疑,于2022年12月6日向重庆鑫渝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质疑答复,2022年12月26日收到贵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关于重庆鑫渝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璧山区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投诉的答复》等证明材料。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22年11月29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 月30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2月21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之“三、评标标准”中的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提交的《关于重庆鑫渝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璧山区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投诉的答复》、被投诉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关于重庆鑫渝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璧山区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投诉的答复》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要求作为评审因素,结合《关于重庆鑫渝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璧山区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投诉的答复》等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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