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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4-00258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4〕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世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杰,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红光新村1192单元

联系电话:17784301770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133

联系人:冯老师,联系电话:023-41661501

被投诉人2:重庆麟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14-20-0264

联系人:华老师,联系电话:15334503137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重庆麟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21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区殡仪馆殡葬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项目号:BSQ23A00115,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2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询价招标文件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四、项目安装施工团队成员中的规定:1.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负责人需具有废气处理(治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安装团队人员包括窑炉修筑工1名、钳工(维修钳工)1名、机械设备安装工1名,需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3.为充分考虑到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安全事故赔付考虑,供应商需提供以上人员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提供人可为投标人或所投设备制造商)。注:上述第123款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服务能力要求,不作为投标响应条款,由供应商自行书面承诺(格式自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人员资格证书及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提供人可为投标人或所投设备制造商),如未提供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其它要求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提供火化机的生产或经销许可证明材料(可为行政审批许可、营业范围或资格证书)。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提供所投火化机及尾气处理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以及火化设备产品检测报告、尾气处理设备排放检测报告。注:上述第12款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服务能力要求,不作为投标响应条款,由供应商自行书面承诺(格式自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提供人可为投标人或所投设备制造商),如未提供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以上条款作为投标的资格后审条件变相设置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障碍,询价文件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了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通知。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首先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胡乱设置的资格后审条件”,采购人/代理机构无法拿出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作为支撑。回复所述借口,均无法证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是否属于合法情形。该项目采购的产品是区殡仪馆殡葬设备购置项目产品设备的安装及售后服务等本就应该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完成,与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负责人需具有废气处理(治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要求安装团队人员包括窑炉修筑工1名、钳工(维修钳工)1名、机械设备安装工1名无关;与要求供应商需提供以上人员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无关。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能提供证明产品服务、质量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无任何法律规定的资格后审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了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通知。如政府采购都像该项目一样,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一些只有内定供应商中标后能提供、或可以不提供的证明材料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明显不符合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既然采购的产品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为了考虑到潜在供应商资料通过时限问题,为什么不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提供与产品服务、质量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或合法的证明材料?为什么要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该项目采购的产品并非必须要行政许可,经销商、销售商营业执照范围没注明该项目的产品经营许可,同样可以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本次招标火化机设备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关。而我司两次提出本项目的质疑,是因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使我司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且该项目第一次中标成交结果都公示了,因为有违规设置,才遭遇到供应商质疑而流标了,如果没有违规设置也不至于流标,也不会改变招标文件内容进行第二次招标采购活动。(第二次)招标文件变相设置的资格后审条件存在违规不合理要求,属于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回复中所述理由,均不是采购人可以违规设置招标文件的借口。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拿出法律依据、事实理由证明可以设置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以予核查,如未提供的,采购人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依据、可以擅自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所述,纯属个人臆断、主观性推论、不作为行为、敷衍性回复、无正当法律依据、事实理由胡乱作出的处理结论。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重庆麟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重庆麟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重庆麟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1.在设置人员相应条款时是确实结合了项目的实际需求,安装施工团队成员为后期履行合同的保障性要求;为避免存在排挤潜在投标人的风险,针对提出的基本的工伤保险要求特别在投标时以承诺制度予以放宽。该条款的设置完全出于对安全责任及安全事故赔付考虑,同时也是我区(部门监管、财政赔付)减小事故赔偿风险的基本要求。且这样的设置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提出是存在排挤或者违法行为。2.本项目为我区重要民生项目,专项用于已故人员的火化设备,一旦出现机械或其他事故将是不可挽回的重大问题,对参与投标的产品有一定的质量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或者三无产品是绝对不能执行项目合同的。招采活动一旦完成投标工作,所有参与投标的潜在中标人所投产品已然固化,未经审批是严禁变更调整的,故在合同签到前所有投标人是能正常提供所投产品相关资料的。就投诉人投诉书引用的所有法律条款、实施条例、管理办法之规定,均未有实质性指出本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条款综上所述,我司编制的区殡仪馆殡葬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询价文件,文件内容、询价文件公布程序、回复质疑程序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执行,故建议对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采纳。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重庆麟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关于区殡仪馆殡葬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情况回复》等证明材料。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及重庆麟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 2024123日,本项目发布询价公告;2024319日,发布废标公告。

2. 投诉事项涉及《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规定的采购需求。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及重庆麟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区殡仪馆殡葬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情况回复》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鉴于本项目已发布废标公告,本项目已废标,采购文件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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