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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4XW/2025-000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重庆市璧山区惠企政策清单(2025年10月)

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

若干措施

(渝府办发〔2025〕12号)

一、支持抢占未来产业新赛道

1.支持民营企业踊跃投身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生物医药、前沿新材料等未来新兴产业,开发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比拼”等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对民营企业承担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的重大专项项目,按规定给予1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咨询方式:区科技局,联系人:孙利红,联系电话:023-41440152)

2.对民营企业承担的具身机器人关键技术攻关、开源社区和应用场景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点专项项目,按规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咨询方式:区科技局,联系人:孙利红,联系电话:023-41440152。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高思涵,联系电话:15826250081

3.支持低空装备、动力装备、工业母机等领域民营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制造,按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高思涵,联系电话:15826250081)

二、助推数字化转型升级

1.依托数字重庆建设,探索构建“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新发展模式,助力民营企业提升经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对民营企业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项目,按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咨询方式:区大数据发展局,联系人:王镱洁,联系电话:13883557710。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2.对民营企业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按规定择优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奖补。(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揭榜建设工业领域细分行业产业大脑,按规定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的建设补助。(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4.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 联系人:杨科, 联系电话:023-41423526。区大数据发展局,联系人:王镱洁,联系电话:13883557710)

5.对获评市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6.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投入,按规定对技术优势明显、产业带动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区大数据发展局,联系人:王镱洁,联系电话:13883557710)

7.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中新信息通信媒体联合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按规定对入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高思涵,联系电话:15826250081。区大数据发展局,联系人:王镱洁,联系电话:13883557710)

三、助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1.提高民营企业在“卡脖子”领域牵头承担和实施重大(重点)研发项目比例,按规定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给予1000万—300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对牵头承担核心软件、高端器件与芯片、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赵钦,联系电话:023-41440153

2.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民营企业在人工智能、智慧农业、生态保护与修复、新材料等领域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咨询方式:区科技局,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23-41440152)

四、积极融入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

1.支持民营企业在参与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中发展壮大自身规模实力,培育壮大一批民营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主企业。按规定对加快向智能网联新能源方向转型升级的民营整车企业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对投资集成电路项目的民营企业,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投资冶金、建材、化工等先进材料领域重点项目的民营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2.支持医药工业企业培育新产品,对开发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等新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1000万元的支持。(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陈东,联系电话:023-41412738)

五、鼓励支持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1.统筹用好市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民营企业给予积极支持。深入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对首次获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200万元的支持,对市级重点软件信息服务民营企业按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高思涵,联系电话:15826250081。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联系人:唐春翔,联系电话:13370726454)

2.工业设计民营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第三方设计服务的,择优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对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获评国家4星级以上的冷链物流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高思涵,联系电话:15826250081。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联系人:唐春翔,联系电话:13370726454)

六、提高用能用地保障

1.建成投产“疆电入渝”工程,加快推进渝黔直流背靠背、川渝特高压交流加强工程,优化电力结构和电力运行调度,为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供应。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社会福利等项目,对养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日均超过1万立方米的用气量,执行0.1—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陈蒲,联系电话:18623001593)

2.遵循“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对民营企业合理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应保尽保。通过合作开发、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持续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探索民营企业新型用地供应方式。(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赵德芳,联系电话:023-41415296)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存量企业提质增效,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对获得“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技改专项贷”政策项目限定为1个。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担保奖补上限为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2.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陈蒲,联系电话:18623001593)

3.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和推广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择优给予首购首用奖励,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支持软件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陈东,联系电话:023-41412738)

4.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20%,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5.对工业企业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6.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特性,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匹配专属贷款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担保。(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区金融中心,联系人:李文博,联系电话:023-41528117)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7.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符合条件的首次融资,按到位融资金额的0.5%分别给予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独角兽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钟龙,联系电话:023-41428075)

8.对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9.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数字经济等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工业产业大脑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灯塔工厂称号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杨科,联系电话:023-41423526)

10.充分发挥重庆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作用,以“子基金+直投”模式运作,主要投向重庆先进制造产业集群、数字经济、国资布局产业及整合重组的投资领域,支持和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咨询方式:区金融中心,联系人:李文博,联系电话:023-41528117)

11.鼓励存量工业企业向综合型工业总部、生产型工业总部转型,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对发展成为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的存量工业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吴凤,联系电话:13658313113)

12.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百强、中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4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企业以及首次升规纳统的重庆物流企业,根据获评类型给予资金奖补。(咨询方式:区商务委,联系人:张贤泉,联系电话:023-85284917)

13.支持民间资本牵头攻关任务,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给予1000万—3000万元支持,对民间资本参与的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咨询方式:区科技局,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23-41440152)

三、支持企业扩大再投资

14.将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各区县可参照招商引资政策,对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吴凤,联系电话:13658313113)

15.对新建及改扩建生物医药服务平台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按服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吴凤,联系电话:13658313113)

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16.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普惠性政策汇编

一、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1.政策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帮助全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总体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享受对象:在璧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

3.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较好,有市场、有订单、有转型升级需求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已享受璧财发〔2018〕100号文件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信用贷”。

(2)贷款企业应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3)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4)企业需作出销售收入、税收等增长的承诺,力争早日升规升限。

4.申报流程:

(1)签订协议

区内合作银行与重庆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2)企业申请

有流动性信用贷需求的企业及时与合作银行沟通,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完成尽职调查,银行尽调完成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出具尽调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尽调意见和《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推荐表》)。

(3)部门推荐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银行尽调意见和《申请审核推荐表》后,牵头协调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

(4)贷前调查合作银行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企业《申请审核推荐表》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该企业的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压缩对企业的调查时间,合作银行开展的尽职调查和贷前调查可以合并进行。

(5)贷款审批发放

经办银行收到缴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重庆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贷款合同等)。

5.申报资料: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加盖企业公章)。

6.执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钟龙,联系电话:023-41428075。

二、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1.政策内容:区级设立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2.享受对象:注册地在璧山区范围内的企业,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回款、经营有效益,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钟龙,联系电话:023-41428075。

三、璧山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

1.政策内容:重庆璧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辖区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业务和委贷业务。由璧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担保费率按1%执行。

2.享受对象:璧山区内实体企业。

3.咨询方式:重庆璧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人:戴兴俊,联系电话:023-41885886。

四、个体工商户信用便捷贷

1.政策内容: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偿还后可续贷,续贷需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续贷申请。

2.享受对象:仅限于在本地注册且有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资金用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置换原有贷款。

3.咨询方式: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余奇修,联系电话:023-41428002。

五、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1.政策内容:科技型企业登录重庆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csti.cn/govwebnew/index.htm)在线填报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与创新等年报相关数据,系统自动给出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并对应授信额度(分别对应500、400、300、160、80万元),合作银行以知识价值授信额度为基础,确定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

2.享受对象:入库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知识价值信用评级结果可获得80万元—500万元的授信额度

3.咨询方式:区科技局,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23-41440152。

六、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1.政策内容:

第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按时更新年报数据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保持规上标准的,每保有一年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的另给予2万元/年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复评通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拨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无国拨经费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分期拨付,平台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奖励经费总额的30%,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再分别拨付奖励经费总额的70%、50%、30%。

第六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科研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政府主导组建的重大产业化平台,开展“硬核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经区政府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金支持。运营过程发展中,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每孵化育成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平台5万元奖励;生成、引进关联企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或集群企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平台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技术合同在市级登记站点登记认定后,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给予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经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科技服务并取得成效的,按照高级职称每人1万元、中级职称每人0.2万元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按服务金额的10%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科技服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概念验证中心开展项目验证,项目验证成功后注册成立公司,公司产业化并产生区级贡献的,每个验证成功的项目奖励概念验证中心2万元,该项目公司升级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再奖励概念验证中心3万元、5万元、5万元,每个概念验证中心每年项目验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建设科技服务类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重庆市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的,按实际交易额度的5%给予购买方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建立专家工作站。经市级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海智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2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正常运行的,第一年评审合格后拨付总额的50%,第二年评审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支持专家大院、科普基地建设。获得市级认定的农业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区级认定的科普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科研攻关。完成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根据该单位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30%、市级20%的配套奖励,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产品责任保险,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奖励,其它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重庆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按1:1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本政策执行。所涉政策条款,由各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2.咨询方式:区科技局,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23-41440152。

七、新出让土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

1.政策内容:新出让土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享受对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3.办理条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前,在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领项目统一投资代码。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建忠,联系电话:023-41421538。

八、取消工程规划许可放线费

1.政策内容:对于工程规划许可中放线环节的费用,由政府统一采购,无需企业承担放线费用,为企业节约成本。

2.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建忠,联系电话:023-41421538。

九、设立“企业专窗”

1.政策内容: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企业专窗”。

2.享受对象:所有企业。

3.办理条件: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

4.申报流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5.申报资料: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6.执行期限:2023年12月起。

7.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朱郑雪,联系电话:023-81676689。

十、关于推行银行保函形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通知

1.政策内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拟在我市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增设以银行保函方式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适用范围:符合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政策要求的项目。

3.银行保函的开具要求:

(1)保函类型。银行保函须是在我市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 型银行保函,须可查询验证其真实性。

(2)监管协议。以出具银行保函形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需土地复垦义务人、区县( 自治县)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银行签订《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银行保函开立的时间和数额、银行保函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等相关事宜。

(3)保函期限。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开立之日起,至复垦工程计划完成验收日期延长3个月之日止。

(4)提交时限。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申请用地前,按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函。如没有足额预存费用的,不予审批用地或办理用地备案。申请临时用地延期前,应查验银行保函的时效性,超期保函不予办理延期。

4.银行保函的使用管理:

(1)保函延期。在复垦工程计划完成验收日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土地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在银行保函到期前3个月办理银行保函延期。

(2)保函索赔。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工程计划完成验收日期内不复垦或土地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且在银行保函到期前1个月未完成续保手续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行使银行保函权利,出具索赔通知书向保函开户银行索赔担保金额至土地复垦义务人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定建立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以下简称《申请审核推荐表》)。

5.银行保函的适用限制:

土地复垦义务人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以银行保函的形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存在超期尚未完成土地复垦义务的;

(2)银行保函到期未完成复垦验收,且未按规定完成银行保函续保手续的。

6.执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波,联系电话:023-41410813。

十一、璧山区人才政策十条(2025版)

1.政策内容:

第一条  安家补助

(一)事业单位。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可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

(二)企业支持。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

第二条  支持重点产业技术研发

(三)集聚领军人才。对引进具有突破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我区主导产业或带动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可给予股权投资、科研经费、金融扶持、成果激励等落地政策组合支持。

(四)研发人员奖励。对企业引进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并在璧实施产业化的研发团队,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引才奖励。对参加区级及以上层次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方在璧研发团队,可按项目结题验收后实际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五)技术攻关激励。支持企业工程师团队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技术、国际交流和合作科研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照上年度国家、市级拨付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团队奖励。

第三条  支持柔性引才

(六)支持“周末科学家”“周末工程师”。企业柔性引进开展项目技术攻关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及团队,可按规定给予个人补贴。

(七)鼓励顶岗锻炼、联合培养。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顶岗锻炼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博士)以上或相当层级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给予个人补贴。企业联合培养(兼职)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参照顶岗锻炼执行。

(八)股权激励。鼓励用人单位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团队),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产权收益分配。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经认定,按技术成果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四条  博士后培养资助

(九)生活补贴。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新进站博士后,经市博管办认定的,在站期间可享受生活资助;职博士后出站来(留)璧,按市级资助金额1:1配套发放来(留)璧资助。

(十)培养经费配套资助。进站博士后列入“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并获得市级培养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1进行配套资助。列入“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项目,并获得市级培养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1进行配套资助。

第五条  青年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十一)创业配套服务。首次在璧创业的青年人才团队,可免费提供创业工位,配套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投融资等服务。

(十二)创业启动资助。青年人才团队在璧创业且从事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区种子投资基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额度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十三)创业贷款贴息。青年人才团队负责人在我区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成功申请使用区内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旺农贷等,在还本付息后给予一定比例利息补贴,已设置贴息政策的贷款,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支持人才企业孵化生成

(十四)市场服务资助。对引进人才(团队)因成果转化孵化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申报、科技咨询等创新服务的,可按实际支付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十五)陪跑队伍资助。鼓励技术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投资经理人、孵化器管理人发挥渠道资源优势,以个人名义为引进企业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市场订单、股权融资的,可按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十六)赛会路演资助。鼓励在孵企业人才(团队)在重庆高新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服务港举办成果对接、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根据层级和规模,给予活动补贴。

第七条  支持市场化引才

(十七)支持企业多元化引才。鼓励企业通过猎头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渠道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引才效果,给予引才奖励。

(十八)支持人才项目举荐。鼓励猎头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驻外联络处、海内外商协会和个人举荐优质人才项目(企业),对成功举荐在璧双落地并产生相当规模经济效益的,给予举荐人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自主育才

(十九)员工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提升培训,可按培训层次、规模给予补贴。

(二十)学术交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举办各类学术会议、专业论坛、人才交流活动,可按活动规模给予补助。

(二十一)学历、职业资格提升补助。企业在岗员工新获得高级职业资格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享受奖补。

第九条  住房保障

(二十二)人才公寓或社区。对高层次人才首次全职来璧就业创业的,且在我区无自有住房的,可按规定入住人才社区或人才公寓。对来璧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外的,可按规定入住青年人才驿站。

第十条 “管家式”服务

(二十三)“一站式”服务。设立“重庆市璧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区内高层次人才提供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代办服务、专线服务等服务。

2.享受对象:符合政策支持的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人才,符合政策条款规定的高端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3.咨询方式:区委人才办,联系人:刘欢,联系电话:023-41400668。

   

农业行业稳经济政策汇编

一、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建设主体日常经营周转性贷款利息支出。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设施种植方面。主要用于完善现代设施种植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温室、大棚等标准化温室设施,配套无土栽培装置、低成本水处理、水肥一体化等辅助生产装备,配套产地预冷设施、分级包装、低温配送等生产配套设施,配套自动通风、电动卷帘、小型打药机与智能调控系统等信息化与智能作业装备;配套实施现代设施种植业改造提升,加快老旧低效温室设施结构改造;建设播种出苗车间、育秧温室大棚、育秧设施设备;建设集约化育苗生产设施、自动化育苗装备、温室大棚环境精准调控装备。

(2)设施畜牧方面。主要用于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圈舍;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配备饲料收贮与加工、精准饲喂、疫病防控、粪污处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设备和智能化养殖管理系统等。

(3)设施渔业方面。主要用于新建或改扩建工厂化养殖车间;已建设施渔业提档升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4)仓储保鲜和烘干方面。主要用于建设预冷冷却设施设备、冻结设施设备、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建设粮食烘干设施装备等。

2.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4号)

3.享受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4.执行期限:暂无。

5.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二、“三社”融合发展“旺农贷”

1.政策内容:是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三社”融合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涉农主体发放新增信用业务,仅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职业放贷、置换原有贷款。同时,给予涉农贷款主体贴息补助。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三社”融合发展“旺农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供发〔2020〕7 号)、《重庆市璧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旺农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调整方案〉的通知》(璧供发〔2024〕4号)。

3.享受对象:在璧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涉农经营主体。

4.执行期限:长期。

5.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系人:陈斌,联系电话:023-41421262。

三、农机购置补贴

1.政策内容:

(一)常规机具

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1个大类45个小类123个品目作为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按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增减。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出台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市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可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农机新产品。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积极争取将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该指标),按年度进行调整。

除上述机具外,可根据需要,将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市级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2.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4.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另行发布。我市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对我市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我市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且出现异常情况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5.执行期限:2024年-2026年。

6.咨询方式: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联系人:刘维,联系电话:023-41428943。

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1.报废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报废补贴种类:在《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植保无人机、机动喷雾(粉)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机动脱粒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铡草机、饲料(草)粉碎机等15类机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枝条切碎机、专用割台、秸秆粉碎还田机、碾米机、田间搬运机、果蔬干燥机、打(压)捆机、打捆包膜机、增氧机等12类机具,纳入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后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适时按程序调整补贴机具种类。

3.农机报废条件: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我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二是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三是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的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的报废年限为8年;四是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五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4.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等并购置同种类新机的,补贴标准提高50%。报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要以本年度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报废农机具应符合相应机型类别特征和参数要求。机具参数难以确认,但符合该种类机型最低类别要求的,参照最低类别标准补贴。
    按照应报废尽报废原则,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列支,更新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5.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渝农发〔2025〕31号)

6.执行期限:2025年12月底。

7.咨询方式: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联系人:苏永豪,联系电话:13883210854。

五、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1.政策内容: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充分调动种养户的积极性,助力我区乡村振兴,提升我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开展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关于印发〈璧山区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的通知》(璧财发〔2025〕15号)

3.享受对象:璧山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执行期限:2025年。

5.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六、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

1.政策内容: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璧委农办发〔2021〕7号)和《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三年滚动实施项目储备库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52号)有关要求,及时做好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

2.享受对象:全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能产生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并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个人或主体。

3.办理条件:项目申报须立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求,结合村级发展规划,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的项目(道路、桥梁、排水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对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可分年度编制申报入项目库。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没有脱贫户受益的项目,修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的项目,盲目提高标准的项目,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不在申报范围内。

4.申报流程:

(1)村组申报。由支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在认真分析本村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巩固脱贫攻坚需求的基础上,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立项申请,简述立项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后上报镇(街))。

(2)镇(街)审核。镇(街))要加强对村级申报工作的指导,规范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不得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脱贫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要求有会议记录),并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做好项目综合排序,提出滚动实施建议,经镇(街))政务公开栏公示10天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5.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的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签到册;

(2)村级项目申报公示表、公示照片;

(3)镇(街)级项目审核(由党政办公会审核)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镇(街)项目申报公示表、公示照片;

(5)项目入库申报表;

(6)项目实施方案;

(7)璧山区XX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入库明细表;

(8)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6.执行期限:2023年7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7.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七、“渝快助农贷”,精准支持农户生产经营

1.政策内容:借款人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乡村贷实施细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操作规程》的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借款人须通过区镇(街道)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联审推荐,贷款资金须用于合规合法的产业和项目且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渝快助农贷”实施方案》的通知》(璧乡振发〔2023〕11号)。

3.享受对象:在璧山区持续稳定经营的(户籍在璧山)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4.执行期限:暂无。

5.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八、“富民贷”,精准支持农户生产经营

1.政策内容: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重庆璧山支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农行重庆市分行“惠农e贷”准入条件;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富民贷”实施方案》的通知》(璧乡振发〔2023〕16号)。

3.享受对象:璧山区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4.执行期限:暂无。

5.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九、市农业担保公司农业担保贷款

1.政策内容:为破解农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重庆市财政局下属全资国有企业——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推出涉农经营贷。该贷款主要是解决农业项目缺少无抵押物、无公务员担保、投资周期长、回款慢等问题,是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

①担保金额:金额范围:10万-300万(生猪、粮食、食品加工等重点支持行业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纯信用贷款范围:10万-100万;抵押+信用:100万-300万。

②担保期限:1~3年(多为2年,不超过3年)。

③贷款利率:根据合作的放款银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④担保费率:执行费率为1%,担保项目给予担保费补助,放款前缴纳后由市财政补贴(300万以内),具体如下:

贷款金额10万-50万(含):补贴1%

贷款金额50万-100万(含):补贴0.8%

贷款金额100万-300万(含):补贴0.5%

2.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107号)《金融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渝银发〔2024〕11 号)。

3.享受对象:璧山区范围适度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执行期限:长期。

5.咨询方式: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璧山分公司,联系人:熊爽,联系电话:15125550737。

十、种粮大户补贴

1.政策内容:2023—2025 年为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区级将根据市级安排开展种粮大户补贴申报工作。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 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璧农发〔2024〕28号)。

3.享受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 50 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 12 种粮食作物),种粮大户种植粮食的申报面积原则上不大于租种耕地和自有耕地面积之和。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四是种粮大户单户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4.执行期限:2023—2025年。

5.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武可明,联系电话:15223012302。

十一、璧山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1.政策内容:“先打后补”。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的,由畜禽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

2.享受对象:对饲养畜禽实施“先打后补”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

3.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公布。免疫畜禽头(只)次不高于2×(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重庆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产地检疫数量为依据,病死畜禽数量以该系统无害化处理数量为依据。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4.申报流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如实填写《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或登录重庆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填写补助资金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供上年度疫苗购买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以下材料备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助。

(1)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

(2)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通过市级备案的实验室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肉禽每饲养一批次一份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其他畜禽每半年一份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每年两次;每次检测样品数量,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

(3)采购疫苗发票(附疫苗供应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合同、支付凭证复印件;

(4)自购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记录复印件;

(5)免疫记录复印件。

5.审核拨付流程:镇(街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初审且公示7天无异议后,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善初审信息,将申报材料及《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核实汇总表》盖章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委于每年2月底前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成审核工作,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补到场到户。

6.执行期限:长期

7.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王朝明,联系电话:023-41423430。

十二、璧山区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1.政策内容:对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进行补助;对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进行补助。

2.补助对象: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补助范围:

(1)强制扑杀补助

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含H7N9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非洲猪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牛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棘球蚴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等。

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马传染性贫血: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2)强制销毁补助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4.补助标准:

(1)强制扑杀补助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强制销毁补助

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5.申报程序: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财政局审核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强制销毁补助经费时,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6.执行期限:长期

7.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王朝明,联系电话:023-41423430。


工业行业稳经济政策汇编

一、发放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券

1.政策内容:在璧山高新区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领取科技创新券,其中,营业收入A<500万企业,领取额度不超过3万;营业收入500万≤A<2000万企业,领取额度不超过10万;营业收入2000万≤A<2亿企业,领取额度不超过20万;营业收入A≥2亿,领取额度不超过30万。

2.享受对象:璧山高新区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3.咨询方式: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41623226。

二、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

1.政策内容:为区内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信用贷额度。

2.享受对象:区内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或引领性的龙头企业。

3.办理条件:一是申请为区内拟上市企业储备入库企业;二是制定有明确的上市计划,并逐一落实。

4.申报流程:企业选择意向银行,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联席会审定,审定通过签订《增信协议》,放款。

5.申报资料:申请审核推荐表、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函、银行尽调报告、银行确定额度的函、企业承诺函。

6.执行期限:长期。

7.咨询方式:区金融中心,联系人:李文博,联系电话:023-41528117。

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领域

1.政策内容:

一、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二、重要行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替代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

四、生物产业全链条技术产品创新和制造生产

五、航空航天业

六、高端科研仪器研发和制造

七、氢能产业研发、制造和应用

八、创新平台扩大技术装备更新改造

九、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

十、企业、农民和以农机合作社等农机购置

十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设备制造、采购和更新改造

十二、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升级改造和节粮减损设备制造、采购和更新改造

十三、物流设施提质增效和智能化改造设备制造、采购和更新

十四、冷链设施智能化绿色化设备制造、采购和更新改造

十五、提升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相关设备采购和更新改造

十六、教育领域技术装备更新改造

2.咨询方式: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栖浩,联系电话:023-41421242。

四、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

1.政策内容:“技改专项贷”项目投资额(包含的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网络建设等软硬件,不含土地)100万元(含)以上,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担保奖补上限为100万元。

2.享受对象:工业企业。

3.办理条件:线上申报。

4.申报流程:

(1)重点技改项目入库。进入重庆市产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渝企金服),点击“重点技改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提交入库申请。

(2)区县端初审。

(3)企业法人用户登录渝快办进行技改项目备案。

(4)技改专项贷申请。

①企业技改项目通过市级复审后,即可申请技改专项贷。

②企业填写融资需求并提交,平台会将融资需求推送到选择的合作银行。

(5)银行端受理。

(6)贷款贴息申报。企业进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极速浏览器极速模式)申报技改专项贷贴息和融资担保补助。

5.申报资料:

(1)技改贷免申即享。

(2)贷款贴息申报资料清单

①技改专项贷贴息项目申报表

②技改项目基本情况表

③技改专项贷贴息项目贷款和利息支出明细表

④项目书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概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项目申报相关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备案证、投资清、单明细表、设备支出发票、项目贷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实际支付利息凭证等佐证材料。

⑤真实性承诺书。

6.执行期限:2024—2027年。

7.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钟龙,联系电话:023-41428075。

五、璧山区鼓励工业企业升规暂行办法

1.政策内容:规模工业企业具有成长性好、技术创新能力强、吸收就业强等特点,是我区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培育和壮大规模工业企业对客观、真实的反映我区工业经济发展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调动全区工业企业积极发展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积极性,整合运用各种政策激励措施,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2.享受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统计联网直报范围的新建工业升规企业(简称“新升规”)和原有小微工业升规企业(简称“小升规”),具体标准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若统计报表制度认定范围发生变化则随其变化。

3.办理条件:

(1)独立法人。升规工业企业必须在璧山区内依法设立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机构健全。升规工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及相应规模的生产经营场所。

(3)信用良好。升规工业企业必须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小升规”的小微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经营,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以纳税申报的税票为准)。“新升规”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为在备案期内新建成投产,财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金额以纳税申报的税票为准,升规企业名单以国家统计局认定结果为准)。

4.执行期限:本办法自公开发布30日后施行。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升规工业企业一并纳入补助范围。

5.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钟龙,联系电话:023-41428075。

六、工业用地增加建筑规模免缴土地价款

1.政策内容:鼓励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对工业用地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容积率,有条件可按照不低于2.0的容积率掌握,增加的建筑规模可免缴土地价款

2.享受对象:工业企业。

3.办理条件:按需求,依申请办理。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赵德芳,联系电话:18716642923。

七、大力支持存量工业用地盘活

1.政策内容:

(1)鼓励工业项目转型升级盘活存量用地。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超过八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超过六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产业。企业依据原不动产权属证明、建筑设计方案,申请办理规划意见、施工手续、消防手续、竣工验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调整)等,在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转型升级满五年,土地使用权可不收回,产权人应当完善用地手续,按申请时点的地价政策补缴地价款(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

(2)企业在建成投产后,对确有节余的工业用地,可以提出申请,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信委、生态环境局、城乡建委、高新区等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转让合同并完善转移登记手续。

2.享受对象:工业企业。

3.办理条件:按需求,依申请办理。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赵德芳,联系电话:18716642923。

八、优化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标

1.政策内容:

(1)对于工业项目审批,优化配套设施占比,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2)对于工业(仓储)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指标可在同一建设项目(即同一土地出让合同)的不同规划地块中调剂使用,不进行规划修改。

2.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建忠,联系电话:023-41421538。

九、工业项目容积率

1.政策内容:普通工业厂房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容积率,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可按 2.0 左右掌握;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应为 2.0—3.5。

2.享受对象:工业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杨宽,联系电话:023-41419137。

十、做好用地保障,确保矿山企业落地

1.政策内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矿业权出让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将矿山用地直接纳入村庄规划。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保障矿山合法用地需求。

2.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压实统筹管理责任的通知》(渝规资发〔2024〕45号)。

3.享受对象:矿业权竞得人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特华,联系电话:15825911572。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现“川渝通办”

1.政策内容:深化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现“川渝通办”

2.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川渝通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渝规资发〔2022〕510号)。

3.享受对象:矿业权人或拟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的建设单位。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特华,联系电话:15825911572。

十二、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

1.政策内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取消放验线手续办理,建设单位不承担竣工测绘费用。

2.享受对象: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在特定区域内、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

3.办理条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申请认定。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艾小茜,联系电话:023-41401262。

十三、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

1.政策内容: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①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②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③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2.享受对象:工业企业。

3.办理条件:按需求,依申请办理。采取以上述新方式供应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纳入供地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赵德芳,联系电话:023-41415296。

  

服务业行业稳经济政策汇编

一、鼓励第三产业企业升规升限

1.政策内容:
   (1)对新增为规上或限上的第三产业企业分三年累计给予8万元产业扶持专项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补助2万元,第三年补助2万元,中途若出现不满足“第三条”之规定的则当年及后续年份终止享受扶持政策。
   (2)对在璧规上或限上第三产业企业持续保持“规上或限上”标准的,每保有一年“规上或限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的另给予2万元/年的额外产业扶持专项补助。
   (3)鼓励在璧规上或限上第三产业企业在璧增设独立法人机构,所增设独立法人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同等扶持措施,并一次性另行享受3万元/个的额外产业扶持专项补助。
   (4)鼓励区内规下或限下第三产业企业之间、区内第三产业企业与区外第三产业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重构市场主体,重构后的市场主体达到规上或限上企业标准的享受本办法规定扶持措施,另对属此类情形的新市场主体可一次性享受3万元的额外产业扶持专项补助。
   (5)规上或限上第三产业企业享受行政执法“零检日”及“企业吹哨、部门报到”绿色通道服务,对其项目审批、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申请等方面采取“特事特办”。
    2.享受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璧山区注册经营,且纳入我区统计的规上或限上第三产业企业。
    3.咨询方式: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联系人:杨俊,联系电话:18725696837。

二、支持文旅企业与银行对接合作

1.政策内容:市、区县两级实行重点文旅企业(项目)名单对接制,形成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定期推送至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交通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享受对象: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且有融资需求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

3.咨询方式:区文化旅游委、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联系人:杨阳飞,联系电话:18696806665。

三、服务业行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

1.政策内容: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2.享受对象:小微企业。

3.办理条件:受理涉企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对承诺并声明为小微企业的收费对象,依法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申报流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提供为小微企业的承诺和声明。

5.申报资料: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提供为小微企业的承诺和声明。

6.执行期限:2021年1月起。

7.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朱郑雪,联系电话:023-81676689。

四、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

1.政策内容:

(1)对于住宅项目为提升品质建设的小区大门公共门厅、门卫房、公共风雨连廊,因地形高差设置的小区公共垂直电梯(而非单体建筑配套电梯)以及超标准配件的物管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容住宅公共架空空间认定取消容积率大于1.5的限制。

(2)进一步优化车位配建标准。位于现状、在建以及第四轮轨道建设规划以内的规划TOD综合开发范围内普通住宅项目停车位标准按照不低于0.8个车位/户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商业办公按照不低于0.8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其他地区普通住宅停车位标准按照不低于1个车位/户执行。

(3)优化存量土地开发条件。鼓励已供应土地建设高品质住宅,结合市场需求,主动优化居住空间布局和规划指标,积极统筹各类资源服务要素,优化完善道路、教育、养老、医疗、体育、公园、商服等配套设施,构建高品质生活服务圈,鼓励用地主体建设高品质住宅。

(4)鼓励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企业无偿移交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养老、幼儿园、医疗、文化等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不计入项目规划容积率。

2.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建忠,联系电话:023-41421538;吴春萌,联系电话:13983284697。

五、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1.政策内容: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2.享受对象:新出让(划拨)建设用地的住宅项目及已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但未全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家园),以及便民服务中心(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文化活动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包含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服务设施。

3.办理条件:新出让(划拨)建设用地的住宅项目,在宗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无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已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但未全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建设单位可按程序申请变更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尚未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补足不计入地块容积率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应的规模,但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明确的总计容建筑规模和住宅计容建筑规模。其中,纯居住地块(R2)的住宅计容建筑规模,应按照该地块总计容建筑规模减去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计算。

详细规划修改或规划许可变更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吴春萌,联系电话:023-41421536。

六、鼓励外商投资

1.政策内容:

(1)对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

(2)2025年开始,对当年在我市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额度予以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额度予以奖励。按照同一方向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以上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

2.咨询方式:区商务委,联系人:张贤泉,联系电话:023-85284917。

七、鼓励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

1.政策内容: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我区统计联网直报范围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且在库超过两年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产业扶持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各镇街)

2.咨询方式:区商务委,联系人:熊军,联系电话:023-85289895。

交通运输业惠企政策汇编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发〔2024〕33号)。

2.享受对象: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由申请人运营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第22号公告要求。

3.政策内容: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资金标准实行差别化,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市级按比例承担。

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更新为小于6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5.7万元/辆,更新为6米及以上、不足8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6.9万元/辆,更新为8米及以上、不足10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7.5万元/辆,更新为10米及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8.4万元/辆;对更新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车额外补贴0.5万元。

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发〔2025〕8号)

2.享受对象:(1)仅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补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并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仅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3.政策内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暂按《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标准执行,最终以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通知明确的补贴标准为准,补贴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用完即止”原则管理。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0

满2年(含)不足4年

1.8

满4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2

满2年(含)不足4年

3.5

满4年(含)以上

4.5

(2)报废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轴

4.0

7.0

3轴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3)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每辆车补贴 3.5万元。

    4.咨询方式: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联系人:周书宇,联系电话:023-41509981。 

  

建筑业惠企政策汇编

一、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

1.政策内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免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

2.享受对象: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在特定区域内、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

3.办理条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申请认定。

4.咨询方式:区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李波,联系电话:023-41880297。

二、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1.政策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全覆盖施工图质量审查。施工图审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所有专业(含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排水管网等专项审查)、勘察文件。

2.享受对象:我区所有需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设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3.办理条件: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申请认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

4.咨询方式:区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李波,联系电话:023-41880297。

人力社保类政策汇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申请对象:

(1)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标准:6000元/人)

(2)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标准:5000元/人)

2.补贴标准:5000 元/人,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3.补贴程序:申请。小微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 及时办理就业登记, 在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填报申请表(附件7)和人员花名册(附件8)。

4.咨询方式:区人力社保局-行政服务中心A区210,联系人:安昌平,联系电话:023-41699600。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对象:

(1)高校毕业生: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2)就业困难人员: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申请资料: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连续参保1年(或6个月及以上),满足条件后半年内在渝快办提交申报资料。

3.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困难人员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

4.补贴期限: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咨询方式:区人力社保局-行政服务中心A区210,联系人:安昌平,联系电话:023-41699600。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

1.补贴对象: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2.补贴标准:1500 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3.补贴程序:参照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程序执行, 填报申请表(附件7)和花名册(附件8)。

4.申报途径:以上所有人力社保类补贴均由企业渝快办提交申请。

5.咨询方式:区人力社保局-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A区210,联系人:安昌平,联系电话:023-41699600。

四、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降费政策

1.政策内容: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2〕165号)文件精神,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长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享受对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3.办理条件:金保系统中直接设定。

4.申报流程:无需申报。

5.申报资料:无。

6.享受标准及时限:

(1)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长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单位和个人缴费分别从原1%降为0.5%。

7.咨询方式: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陈可,联系电话:023-41410993。

五、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

1.政策内容:

(1)返还对象。我市参保企业2024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裁员率计算方式:2024年度参保单位停保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4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10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企业除外。

(2)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返还,返还金额不含补缴往年的历史欠费与对应属期在2024年的退费金额。执行期间,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企业划型。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企业划型认定。对统计部门未明确划型的企业,根据系统内原有企业划型数据进行认定。对认定划型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确定。

(4)返还方式。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实施。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拟返还对象名单及金额,并通过媒体、公众号等方式推送提醒。返还对象通过“渝快办”APP 账号登录“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核实确认划型类型、返还金额、对公账户等基本信息。线下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不确认返还信息的返还对象,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仍未确认的,视为放弃享受本次稳岗返还。

(5)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6)资金用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规范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2.咨询方式:区人力社保局-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A区210,联系人:代忠文,联系电话:023-41410993。



税务类政策汇编

一、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1.政策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二、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1.政策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三、关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四、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1.政策内容: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五、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政策内容: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2.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六、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

1.政策内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执行期限:2023年8月24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七、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1.政策内容: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条政策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2.执行期限:2023年8月4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八、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1.政策内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九、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十、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1.政策内容: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执行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十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执行期限: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十二、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1.政策内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执行期限: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十三、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1.政策内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十四、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政策内容: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十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1.政策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执行期限: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咨询方式:区税务局,联系人:璧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3-41812366。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行业

惠企政策

一、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1.政策内容: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3〕1号)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新获得质量品牌、标准化、商标、专利等权利人给予的财政资金资助。

2.享受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璧山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璧山区的个人。(简称“权利人”)

3.执行期限: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助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评选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即: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获得(或认定)的权利人。团体标准资助申报期限为发布后24个月内,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资助申报期限为取得专利权后36个月内。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4.咨询方式:

质量品牌申报联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联系人:唐君瑶,联系电话:023-81677622;

标准化申报联系区市场监管局计标科,联系人:杨志,联系电话:023-81677623;

商标、专利申报联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联系人:姜全军,联系电话:023-81677633。

二、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

1.政策内容:为全区新开办企业提供1套(3枚)免费印章(回墨印章),印章种类为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享受对象:璧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3.办理条件:在“渝快办”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是否选择免费印章中勾选“是”即可。

4.执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

5.咨询方式: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联系人:董潇枭,联系电话:023-8738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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