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4XW/2024-00119 | [ 发文字号 ] | 璧发改标罚〔2024〕第001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000552737123X
住所(住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银海领域17幢412-41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剑波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情况
2024年5月27日璧山区2023-2024年市政给水管道工程管材及阀门采购项目在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经利害关系人质疑其业绩存在弄虚作假,业主单位调查后将相关线索移交我委。现经我委调查核实后发现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璧山区2023-2024 年市政给水管道工程管材及阀门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应对其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但未尽到投标资料真实性核查的义务,提供投标的业绩证明资料和被质疑后提供的说明函及佐证资料均是制造商为其提供的虚假资料。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在参加璧山区2023-2024年市政给水管道工程管材及阀门采购项目投标活中,提供投标的业绩证明资料和被质疑后提供的说明函及佐证资料均是虚假资料,故视为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
三、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对合作的管材材料制造商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业绩资料造假一事并不知情,仅仅未尽到投标资料真实性核查的义务,只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行政处罚,要求不予行政处理。经我委调查,制造商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给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投标使用的业绩资料系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跟单员孙甲丽为多做业绩擅自修改了业绩资料(合同)封面,公司疏于审查提供给了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投标,最终导致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有诱骗实施违法行为,故从轻处理的诉求予以采纳,但不予行政处理的诉求不予以采纳。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对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罚款68922.00元。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室(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行政中心2号楼,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 15215117106)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按财政相关规定完成缴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