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关于西部(国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区配套 项目(东片区)—星河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璧水发〔2024〕1号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关于西部(国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区配套
项目(东片区)—星河桥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的批复
重庆迈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西部(国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区配套项目(东片区)—星河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根据水利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结论。
二、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本批复不能代替行业部门对项目本身设计的审批,工程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三、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四、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区水利局(联系电话:023-41423451)。由区水利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河道及周边弃土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五、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区水利工程建设站(联系电话:023-41433032),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六、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区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专家评审意见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1月4日
(联系人:白舒月,联系电话:15023020275)
抄送: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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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水发〔2024〕1号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关于西部(国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区配套
项目(东片区)—星河桥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的批复
重庆迈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西部(国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区配套项目(东片区)—星河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根据水利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结论。
二、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本批复不能代替行业部门对项目本身设计的审批,工程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三、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四、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区水利局(联系电话:023-41423451)。由区水利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河道及周边弃土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五、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区水利工程建设站(联系电话:023-41433032),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六、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区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专家评审意见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1月4日
(联系人:白舒月,联系电话:15023020275)
抄送: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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