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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关于重庆三峰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重庆 (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项目取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4-08-20

(来文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统一代码 项目业主 审批结果 审批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文号
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项目 2303-500120-04-05-529959;
2303-500120-04-05-935607;
2303-500120-04-05-650913
重庆三峰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同意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5月14日 璧水发〔2024〕101号

重庆三峰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三峰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名称: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项目,项目统一代码:2303-500120-04-05-529959;项目名称: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餐厨厨余垃圾处理(一期)项目,项目统一代码:2303-500120-04-05-935607;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城市生活污泥处置(一期)项目,项目统一代码:2303-500120-04-05-650913)和“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重庆三峰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项目取水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尖山子村,位于正兴生活垃圾填埋场东侧与梅江河右岸之间,厂区占地面积 128461.98m²,主要包含垃圾焚烧、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及餐厨厨余垃圾预处理等3个项目,均为一期工程,共用一套取用水系统。项目生活用水取自市政自来水,生产用水以梅江河干流和朝阳水库地表水为取水水源,采用泵站取水,新鲜水取水量5084.5m³/d,年运行8000h(计划安排生产线于每年12月检修),年取水量为169.95

二、取水量及取水方式

本工程取水水源为地表水,日最大取水量5084.5m³,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含渗滤液处理)取用水量为5016.5m³/d,餐厨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取用水量为62.5m³/d,城市生活污泥处置项目取用水量3m³/d,一体化净水器取用耗水量为2.5m³/d。年利用小时数按8000h计,年取水总量169.95,设计供水保证率97%

该工程为拟建工程,取水水源为梅江河干流和朝阳水库。梅江河干流取水口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梅江河右岸(东经106°6′7.15″,北纬29°30′1.87″),采用岸边深井泵房取水,泵房内共设水泵2台(11备),取水口头部中心线高程为273.67m1985国家高程基准),泵站设计提水流量为212m³/h。朝阳水库取水口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朝阳水库库区(东经106°7′18.96″,北纬29°31′21.39″),采用岸边深井泵房取水,泵房内共设水泵2台(11备),取水口头部中心线高程为286.23m1985国家高程基准),泵站设计提水流量为212m³/h。取水方式为水泵提水,通过管道输送到一体化净水装置,净化后的水到工业水池,然后通过工业水泵及管道将工业水池里的水输送到各个车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用于制备除盐水(锅炉用水)、循环冷却塔用水、工业冷却水等;餐厨厨余项目主要用于药剂配置及车间设备冲洗用水等;污泥项目的主要用于车间设备冲洗用水等;无退水,对项目周边水环境无影响。

三、取水水源可靠性

本工程取水水源为地表水,水泵提水,在梅江河干流取水口多年平均取水量148.57,占取水口断面多年平均、P=97%可供水量的5.12%14.65%;在朝阳水库多年平均取水量为21.38,占取水口断面多年平均、P=97%可供水量的6.84%28.08%,并满足朝阳水库生态下泄水量及农业灌溉用水。取水水源满足本工程取水水量要求。

本工程取水口断面水质标准为类,取水水质基本满足要求。

四、退水方式

本工程不涉及退水影响分析。只有除盐水系统排污水为清净下水,通过企业雨水口排放,雨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中CODNH3-N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管控、SS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管控,对下游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五、取退水影响

本工程取水不会对现有取水户及河道生态流量产生明显影响,工程取水对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影响较小。

本工程生产污废水主要由垃圾渗滤液、餐厨沼液、污泥干化废水、生活污水、车辆及卸料大厅冲洗水、锅炉排污水、除盐水系统排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等组成。根据项目工艺情况,垃圾渗滤液、餐厨沼液、污泥干化废水、生活污水、车辆及卸料大厅冲洗水、锅炉排污水经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渗滤液反渗透浓液在渗滤液站全量化处理,CSD干燥系统故障时,反渗透浓液回喷至焚烧炉。生活污水与化验室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送至渗滤液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直接回用于主厂房卸料大厅、栈桥和地磅、运输车辆的冲洗和作为飞灰稳定化及炉渣冷却用水。除盐水系统排污水为清净下水,通过企业雨水口排放,雨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中CODNH3-N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管控、SS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管控,对下游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六、节水评价

原则同意对节水评价的分析。

七、取供水计量

你单位应当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退)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本工程提出的节水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等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工程取(退)水计量信息的系统接入。

八、取水工程(设施)核验

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应在60日内向璧山区水利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竣工验收资料,经璧山区水利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九、其他要求

(一)若本工程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二)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本工程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5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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