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教委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增强办事透明度,确保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重庆区璧山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通过有效途径和办法,将教委机关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及时、真实、全面、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有关信息事项,凡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都应公开。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区教委机关各事业单位及各职能科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区教委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工作由区教委办公室负责落实或牵头组织,其他部门(人员)配合。区教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区教委的主要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应将教育系统内外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不廉行为的环节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分别向社会、本系统和本单位公开。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履职依据;
(二)机关职能职责、领导信息、联系方式;
(三)统计信息;
(四)行政许可;
(五)预算、决算;
(六)收费项目;
(七)职标准目录;
(八)政策文件;
(九)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十)义务教育领域信息公开;
(十一)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条 向本系统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审批程序、预算调整条件、使用原则;
(三)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分工及离岗离任审计等有关规定;
(四)机关工作人员竞岗、选拔、任免、晋级、交流、奖励等有关规定及其开展工作过程中有关环节的情况和最后结果;
(五)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系统效能建设绩效考评情况;
(七)按规定必须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向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财产拍卖、租赁、基建(装修)工程招标结果和预决算情况;
(四)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机关绩效考评情况;
(六)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关注,按要求应当公开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区教委应当将重大信息公开事项及时报送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做到经常性事项适时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教委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栏、公示牌等公示;
(二)通过制发文件、公告、文告、手册、宣传单、简报等公开;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发布广告公开;
(四)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公开;
(五)通过信息公开简报、信息听证会和有关会议公开;
(六)通过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四、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一般程序是:负责管理该信息事项的具体职能部门,应事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教委办公室做拟审意见,领导审核后由区教委办公室实施公开。
第十六条 重大的公开事项包括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区教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区教委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正式公布。
第十八条 要加强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管理,每次信息公开资料都要整理收集,分类归档和备份。
五、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区教委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区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不仅要公开结果,更要注重公开决策、操作的全过程,做到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相结合,保证内部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本细则,或不认真执行,马虎应付、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教委办公室投诉,区教委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给予及时办理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区教委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投诉查核属实的负责提出处理建议,经教委领导审定后执行,需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六、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执行信息公开的科室领导,由区教委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科室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投诉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被投诉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教委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