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07L/2025-00247 | [ 发文字号 ] | 璧教罚决字〔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教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璧教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重庆市交通职业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20668913571P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xxx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委在教育监管中发现,你校办学过程中存在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行为。经核查,现查明以下事实:2025年9月3日,你校合作方四川仪表工业学校在未向你校正式报备、未报经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2024级156名学生跨省前往广东省惠州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进行岗位实习。该行为违反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涉及未按规定制定实习方案、未履行跨省实习报批程序、未向我委备案等多项违规情形,反映出你校 在办学及实习管理中存在监管漏洞和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校报送的《关于未报备组织学生出外实习的情况报告》、学生实习名单、实习单位合作协议、相关约谈记录材料及后续处置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校上述行为违反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渝教发〔2023〕6号)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立即终止实习,组织学生返校。责成你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妥善安排156名学生返校并做好后续解释及教学工作,坚决防范不稳定事端。二是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要求你校深刻检讨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同时修订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合作办学行为监管等相关制度,于2025年9月26日前将相关负责人处理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区教委职成民教科。三是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区教委指定账户,款项缴清后,请将回执单交到区教委职成民教科。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