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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乡村教师荣誉证书的有关规定

日期:2021-12-01

为提升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的浓厚氛围,教育部、人社部决定对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对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一、颁发范围

(一)教育部、人社部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颁发荣誉证书的对象分别为在我市区(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满20年的正式在编教师。

(二)在岗和离退休教师均纳入颁发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不再颁发。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任教满30年、满20年的学校管理干部,符合条件的也纳入颁发范围。

(三)任教年限指在区(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周年数。其中,间断后继续从事乡村教育教学工作,前后任教时间合并计算。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任教年限。离退休教师任教年限计算截止至离退休年月。

二、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勤勤恳恳,忠于职守;

(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颁发程序

(一)学校填报。教师所在学校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教师填写《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附件1)或《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附件2),《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3)或《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4)报送区(县)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二)区县审核。区(县)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教师范围和条件等进行审核。

(三)对外公示。区县审核通过后,在区(县)主要媒体(网站或报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颁发证书。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以两部门名义联合颁发。

纳入首次登记颁发范围的乡村教师荣誉证书分批次颁发,颁发顺序根据乡村教师任教年限的长短确定。

(五)资料存档。获得荣誉证书的教师,其《荣誉证书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区政府每两年一次对坚守乡村学校20年、10年以上并作出优秀成绩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同时积极遴选推荐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参加国家级乡村教师荣誉称号评选。开展教师评选、表彰、奖励工作时,指标分配对乡村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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