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区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完善名师名家队伍建设梯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骨干教师是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科研部门的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带头、示范、指导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员,是推动我区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培养和选拔
第三条 区级骨干教师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各学校各单位要注重一线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推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作为区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
第四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学校和单位要积极为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培训机会,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
第五条 区教委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参加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名师工作室培训、赴外跟岗培训以及其他区级专项培训等各级各类培训,合格者才能参加区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六条 区级骨干教师评选遵循德才兼备、公平公正、逐级申报、倾斜农村、均衡学科学段的原则。
第七条 区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自觉践行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丰富的学科知识、扎实的教学基本功、熟练的教学技能和显著的教育成效。近五年来,承担过区级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等活动;在区级教学大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励;在送教支教和青年教师培养中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3.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近五年来,主持或主研区级科研课题一项及以上,并结题。所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论文获得区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章1篇。
4.最近五年一直从事所申报学科教学工作,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 近两年所在年级教学质量得分居同类别学校前50%,个人教学质量得分居本校前30%。
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1)教师个人违反师德师风,受到通报及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取消教师个人资格;
(3)教师按相关规定应参加生长课堂过关考核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考核过关的。
(4)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的。
第八条区级骨干教师每2年认定一次。
第九条区教委成立“璧山区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资源库,负责评审相关事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负责统筹相关工作,教师进修校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条 区级骨干教师评选由个人申报,学校或单位择优推荐,区教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者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行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璧山区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区级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 做师德的示范者。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学术端正。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5年培训周期内,参加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
2.做教学的引领者。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送教等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完成1次。
3. 做教育的研究者。注重教育科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文章(作品)1篇,或主研1项区级教育科研课题,并结题。
4.做青年教师的培养者。在本校发挥好“传帮带”作用,积极指导参与校本研修课程;承担区教委和研训机构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青年教师。
第十二条 获得区级骨干教师称号的教师,享有以下待遇:
1.确定为区级骨干教师的,由区教委授予“区级骨干教师”称号,颁发璧山区骨干教师证书并给予经费支持。
2.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的立项和评奖,优先对其主持或参与的研究课题提供科研经费,优先考虑评职晋级和评优评先。
3.优先推荐参评市级骨干教师。
4.担任区级教师培训指导工作,可优先推荐入选区级培训专家资源库。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由区教委统一对区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校负责。
第十四条 区级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的评价制度,重点考核获得称号后的示范引领、教改科研以及教育教学作用的发挥情况。年度考核每学年一次,周期考核每5年组织一次,由区教委统筹安排,教师进修校具体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者,保留其区级骨干教师称号,考核为“不称职”者,取消其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和单位应当为区级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并搭建平台,合理安排其教育教学教研等业务活动。研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区级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区级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送教,有计划地选派区级骨干教师开展校际交流或跨校兼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六条 区级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教委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区级骨干教师资格,收回其区级骨干教师证书:
1.在评选区级骨干教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的;
4.调出教育系统或调出本区者;
5. 有违法乱纪、从事有偿家教、乱收费、违背师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行为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他重要问题经查实者;
6. 受到通报及党纪政纪处分者;
7. 任教学科与评选骨干教师学科不一致者;
8. 骨干教师如果“示范引领”项目中“承担区级、片区级示范课或讲座、送课任务”为0分者;
9. 评选后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级学科带头人、重庆市教学名师、重庆市学科带头人、重庆名师奖、重庆市名师,津贴发放方式及考核参照骨干教师进行。
第十八条 已认定为市级骨干教师的不再申报区级骨干教师。
第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校级骨干教师评选办法,按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专任教师的8%)确定校级骨干教师,并参照区级骨干教师待遇,从学校的绩效考核总额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作校级骨干教师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璧教人〔2015〕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