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办理办法
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办理办法
一、转学
(一)转学条件
1.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出国留学;
4.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办理流程
1.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
2.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所需材料
1.转学学生与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
2.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明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3.实际居住证明(水电气所开通证明或缴费发票);
4.外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在流入地学校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户口簿)、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以上)或工商营业执照、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用工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等有关材料,向区教委或区教委指定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四)相关政策解读
1.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2.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3.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
4.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
5.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6.转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般情况为每年7-8月);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二、休学、复学
(一)休学所需材料
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
(二)休学办理流程
监护人或休学学生持上述材料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三)复学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四)休、复学相关政策解读
1.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
2.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3.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 留级、跳级
(一)留级、跳级的政策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2.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3.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二)跳级的办理流程
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
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退学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以上内容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为指导。详情请咨询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电话:023-85284528。
附件:1.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2.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10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