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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552029565X/2020-00079 [ 发文字号 ] 璧山经信发〔2020〕21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新冠疫情期间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新冠疫情期间贷款贴息办法》已经区政府106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08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新冠疫情期间

贷款贴息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方向

支持全区“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业、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九大类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重庆市璧山区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国家工信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执行。

(二)企业20201-3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50%以下或正常增长,202024日至2020630日,实际支付利息总额在0.5万元以上。

(三)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

(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执行贴息期限、比例和金额

202024日—2020630日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共计148天),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即:4.15%;低于该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如因财政安排的贴息补助资金不足时,按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总计与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申报贷款贴息补助资金=贴息执行期限内的贷款总额×148(天)÷360(天)×4.15%÷2

四、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镇街、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属事管理原则,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各辖区、各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做好政策答疑工作和全区企业的申报、审核、资金划拨等相关工作。

(二)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准备申报材料(附件1)、填报《璧山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件2)、《璧山区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汇总表》(附3),按申报资料顺序装订一式二份,报区经济信息委。

(三)申报材料核实。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实,包括企业提供的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凭证、贷款实际额度、贷款实际天数等;区税务局负责核实申报企业20201-3月主营业务收入和20191-3月主营业务收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实企业信用记录。

(四)部门会审。区经济信息委会同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科技局等部门,对经过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次会审,会审结果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安排资金。

(五)资金拨付。根据区财政局资金预算安排,由区经济信息委直接拨付到企业。

五、其他

(一)各镇街、相关部门将本办法宣传到各自管辖的每一户企业,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均能知晓政策,并积极申报。

(二)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四)企业申报时间:202091日至910日。

六、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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