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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552029565X/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璧山经信发〔2022〕32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2-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9-23

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区“获得用气用水”“获得电力”营商环境服务水平,经研究,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2922

(此件公开发布)

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指南

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申请业务时,出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考量,相关书证材料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适用情形

本指南适用于璧山区辖区内实施的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项目。

(一)涉及交通道路类

申请人在依法依规提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图纸,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若涉及埋设、架设油气管道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前提下,行政许可申请表、《社会统一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可适用告知承诺。

(二)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类

1.申请条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已通过辖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已完成项目占绿移植优化方案论证。已取得绿地或树木权属单位同意书面意见。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供电接入低压非居民项目,均可适用告知承诺。

3.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供水接入小型低风险项目,仅需提供施工方案。

(三)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

1.申请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2.涉及交通安全管理事项的,均可适用告知承诺。

3.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供电接入低压非居民项目,均可适用告知承诺。

4.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供水接入小型低风险项目,仅需提供施工方案。

(四)特殊情形

1.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管径小于DN250的燃气管道、低压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外线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免于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管径小于DN250的燃气管道、低压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外线工程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采取告知承诺制。

3.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管径小于DN250的燃气管道利用已有通道(不破坏公路结构)办理跨越、穿越公路手续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并联办理专区在线提交申请或在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所涉部门负责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告知承诺书在线传送给各审批事项办理单位。需补齐补正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审查与决定。

各审批事项办理单位按照行政许可规范要求和内部工作流程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通知与送达。

所涉部门通知申请人在线下载或到窗口领取审查结果,申请人要求提供邮寄服务的应当提供邮寄服务。

三、其它规定

(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巡查监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将管线信息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二)满足告知承诺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审批。如申请人未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按原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三)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项目涉及设施占用、开挖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将设计、施工等材料告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将开挖破坏的相关设施按原功能、原标准恢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收费的项目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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