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6X9/2026-0002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林业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1 |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关于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目录库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行为,防范疫情传播风险,保障森林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目录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库原则
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目录库建立采取“网上公告、自愿申报、资格审查、实地考察、择优遴选”的形式进行。目录库仅供相关主体在选择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时参考。
二、入库条件
(一)企业资质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经营地址均在璧山区内,经营范围包含木制品加工、生物质处理或相关类别;
2. 已依法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严格遵守植物检疫相关规定,依法配合植物检疫工作;
3. 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相关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含立案未结案记录),未发生安全事故,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金,信用状况良好。
(二)场所设施要求
1. 处置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亩,周围建有围墙,仅有一个出入口,进出道路平整通畅;
2. 场所布局规范,严格划分疫木堆放区、加工处置区、成品堆放区、剩余物处置区,悬挂清晰指示标志;建有专门的密闭疫木堆场或堆库,具备防止疫木流失的设施。
(三)处置设备要求
1. 配备符合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要求的无害化处置设备,采用粉碎(削片)处置的,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采用旋切处置的,旋切厚度小于0.3厘米,木芯、边角料等剩余物能及时进行粉碎、烧毁或碳化等无害化处置;
2. 设备处置能力与处置需求相匹配,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疫木处置或利用;加工设备定期保养,故障设备及时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3. 有独立疫木运输车辆的,车辆需张贴专用运输标识,安装车载监控(覆盖驾驶舱和车厢)及GPS定位系统;厂区大门、进出通道及疫木堆放、加工区域,安装全方位视频监控系统,林业主管部门有随时检查和调阅监控权限。
(四)管理制度要求
1. 建立健全疫木加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疫木处置全过程管控,场所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2. 疫木处置利用监管制度完善,建立疫木装载、运输、加工“见台账、见轨迹、见影像和企业签订承诺书”的“三见一诺”闭环管理机制;
3. 自愿签订《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的监督检查。
三、入库程序
(一)自愿申报
2026年5月11日—5月17日,区林业局发布《关于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目录库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布资格条件、技术要求、遴选方式、评审细则等要件。5月18日—5月19日,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可自愿向璧山区林业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区林业局收到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电话告知资格审查结果。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事项:
1.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入库申请表(含企业基本情况、处置能力说明);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植物检疫登记证复印件;
4. 处置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布局及实景照片);
5. 处置设备清单、相关参数证明及设备实景照片;
6. 车辆及厂区监控设施相关证明(设备清单、监控覆盖范围照片);
7. 疫木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制度文本;
8. 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信用中国”查证资料或承诺书);
9.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
10. 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二)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
2026年5月20日-5月21日,区林业局组织专家组对书面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疫木处置技术、规程、监管达到技术标准后,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分(附件1: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评分细则表),择优遴选3-5家企业列入全区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目录库。
(三)结果公示。择优遴选的企业名单,在璧山区人民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入库企业准予其3年内(即2026年5月至2029年5月)在璧山区范围内从事松疫木无害化处置,3年期满后,企业无不良经营记录,且满足正常生产加工条件的,自动延期2年。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璧山区林业局提出异议,区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回复,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目录库名单。
四、报名及咨询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6年5月18日—5月19日(工作日9:00-12:00,14:00-18:00),逾期报名的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璧山区林业局602办公室(地址:璧山区沿河东路南段55号);
(三)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网上报名;
(四)咨询电话。023-41414360(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五、监管要求及退出机制
(一)监管职责。区林业局履行属事监管责任,牵头组织开展疫木无害化处置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处置流程合规性、台账完整性、设备运行情况及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属地镇街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问题,妥善处理相关信访投诉和矛盾纠纷;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监管工作。
(二)企业责任。入库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收购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来源不明的松疫木;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置的疫木及制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严禁使用无证车辆运输疫木,严禁私自拆除、调整监控设备;疫木运输遵循线路最近最优原则,严禁出区、跨省;对处置全过程安全负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退出机制。入库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消入库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2. 未按规定落实疫木无害化处置要求,存在疫情扩散风险的;
3. 擅自收购、处置来源不明疫木,或违规转移、转卖疫木及制品的;
4.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管理台账,或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核查的;
5. 私自拆除、关闭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
6.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7. 自愿申请退出的。
(四)本公告由璧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公告仅为规范管理、强化过程监管、防范疫情传播而制定,与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区分。
附件: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企业入库评分细则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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