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8〕103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临时救助对象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临时救助对象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 对象调整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对临时救助标准调整为: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 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 超过部分给予 90%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 的 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医疗费用支出过大,暂时 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参照低保标准1 —3 个月的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D类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
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高中阶段每学年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临时救助5000元,以后年度在读期间每学年给予1000元救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救助额不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区民政局、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强临时 救助工作力量建设,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 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 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 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镇街要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做到有范围、有类型、 有标准、有程序、有规范,实现应救必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 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政 策在操作层面上进行对接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 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切实做好临时 救助资金筹集工作,用好中央和市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并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 资金,落实 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政府对临时救助 的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稳步扩充资金总量。原则上临时救助 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 (四)严格审核审批。区民政局、各镇街要树立临时救助资 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 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批。要加大公示力度,探索实施大额救助 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系统管理。区民政局、各镇街要全面推进网上申 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 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 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 救助精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