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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璧山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 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12-02




        



璧民发〔202083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

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璧山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试行)》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璧山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083


附件

璧山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府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性质定位

本意见所指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站”)是在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下,以本辖区居住和活动的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普惠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场所。

二、适用范围

全区所有镇街中心(站)原则上按照该指导意见执行。

三、运营要求

(一)运营资质。承接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2年及以上养老服务行业从业经历或旗下拥有200张以上的养老床位,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3.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4. 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5. 拥有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能力和经验。

运营机构须进行法人登记,同时在民政部门完成养老机构备案。中心建成后运营机构须与所在镇街签订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原则上首次协议按照五年签订,每年由民政局牵头进行考核,若出现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在考核年度内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协议并收回已得政策扶持补助资金;若整改合格后,在后续年度考核中再次出现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协议并收回已得政策扶持补助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人员配备。中心运营机构必须按功能设置和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具体配备要求在区民政局牵头制定的运营管理考核办法中明确)。

(三)全面服务。中心(站)公共活动区域应向辖区内所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开放,并在各镇街和民政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八大功能区,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并充分发挥市场服务功能,拓展康复保健、家政服务、短期托养、长期照护等综合型养老服务,不得设置“门槛”,不得选择性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或选择性吸收辖区内服务对象。

(四)中心带站运营。各镇街通过统一招商引入运营机构时,必须要求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承接辖区内其余社区养老服务站及农村养老互助点的运营。各社区养老服务站及农村养老互助示范点须配备至少1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民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站(点)按要求享受运营补贴。

(五)医养结合。运营机构须建立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运营机构自正式运营起,需采取与周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六)收费原则。镇街中心(站)要根据老年人承受能力,按照公益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服务价格,收费价格报区发改部门备案后方能执行,区发改委备案时,要会同区民政局认真审核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备案的收费价格应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属于免费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的,也应一同公示。

(七)安全责任。中心负责人须与所在镇街、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运营机构必须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消防、卫生、入住老人安全主体责任。鼓励中心购买场地安全保险和为入住老人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四、服务内容

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老年教育、文体娱乐、居家上门、短期托养、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综合性养老服务,根据辐射能力负责整合运营所在辖区社区养老服务站。

社区养老服务站主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老年教育、文体娱乐、居家上门等养老服务,并接受所在辖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指导。

各中心、站在醒目位置对服务项目、服务依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相关工作人员资质进行公示。各中心、站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社区养老服务。

各中心、站应无偿或低偿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类社区养老服务:

  1. 节日活动。依托元旦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重阳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集体老年活动。

  2. 老年课堂。开展绘画、书法、棋牌、声乐、舞蹈、手工、健身康复、健康讲座、家庭照护者培训、常用知识普及等课程。

  3. 生活协助服务。提供代购、代领、代缴、代办、温情关怀、心理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

  4. 康复护理服务。链接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及社会医疗资源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健康监测、康复辅助训练、按摩保健、用药提醒等服务。

  5. 健康体检。链接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及社会医疗资源开展集中体检活动。

  6. 其他社区养老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

中心、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政府购买的服务和按照无偿或低于市场价的普惠性价格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政府购买的服务,主要承接《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明确的服务人群及服务内容。

社会化服务,原则上镇街(中心)进行统筹,各中心、站各自负责所在辖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项目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助餐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站设置孝心食堂,为各类老年人提供订餐、就餐、送餐便捷服务,相关工作人员需办理健康证,负责制作老年餐的中心、站需按照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留样制度。

  2. 助浴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站设置助浴点,采取定点助浴、上门助浴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助浴服务。

  3. 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关爱制度,重点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残疾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留守老年人、空巢或独居老年人等重点老年人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上门关爱服务,每周不少于一次的电话查访。

  4. 其他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要求,提供衣物清洗、卫生清洁等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三)托养服务。

各中心和有条件的站应按照低于市场价的普惠性价格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托等托养服务。开展托养服务的中心和站应依法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托养服务标准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应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原则上托养服务仅面向本辖区老年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户籍在本辖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辖区有住房),在床位入住率超过80%时采取轮候制入住,每位老年人连续入住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在合同内予以明确;有长期托养需求的老年人,由中心根据其身体情况和养老需求推荐入住其他提供长期托养服务的养老机构。

(四)特色养老服务。

各中心、站根据自身服务特色和辖区内老年人需求,开展不仅限于以下几类的特色养老服务:

  1. 康复辅具租赁服务。设置康复辅具租赁点,提供康复辅具体验和租赁服务。

  2. 居家养老服务包。开发面向社会老年人的低偿居家养老服务包,提供上门护理、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紧急救援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3. 家庭照护者培训。组织辖区内失能、半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包括健康评估、生活护理、饮食护理等内容的家庭照护者培训课程。

  4.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设立适老化改造咨询点,推广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链接相关资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家庭适老化设计和改造服务。

  5. 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利用中心专业医养资源,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家庭照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上门家庭护理服务。

  6. 其他特色养老服务项目。

五、内部管理

(一)功能布局。

各中心、站功能区须张贴相应标识,工作制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上墙。面积大小和场地分布以验收时备案的方案为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所在镇街须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包含且不限于服务接待区、生活照料区、托养护理区、健康管理区、文化教育区、人文关怀区、休闲娱乐区和运营管理区等功能区域,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其中服务接待区、健康管理区、文化教育区、人文关怀区、生活照料区、休闲娱乐区面积不得低于中心室内总面积的40%。

  2. 社区养老服务站。设置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生活照料区、健康管理区等功能区域,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孝心食堂、老年助浴点。

    (二)服务队伍。

通过自身培育、合作引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建设三支服务队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工作着装,相关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 专职服务队伍。各中心、站须根据功能设置和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服务人员专职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 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发动并组织辖区内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引入社工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心理慰藉、法律咨询、资源整合等社会支持等服务;探索“时间银行”等养老服务模式,发展互助式养老,多渠道召集养老服务志愿者。

  3. 养老顾问队伍。各中心、站设置养老顾问点,并配备至少1名养老顾问。养老顾问须熟知辖区内相关养老服务政策、养老服务设施信息和养老服务项目,了解辖区内老年人口基本信息,做好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推荐工作和养老政策指导工作。

    (三)制度机制。

各中心、站须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卫生防疫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严格遵照实施。政府扶持资金必须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管理规范;属于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信息数据建设。

  1. 老年人信息管理。各中心、站要开展本辖区老年人口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并进行分类建档,并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老年人类别主要分为普通老年人、高龄老年人(80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残疾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留守老年人、空巢或独居老年人等。基本信息包含且不限于老年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子女赡养情况、身体基本情况、兴趣爱好和服务需求等。

  2. 视频监控管理。各中心、站公共活动区域要配齐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并接入璧山区养老机构视频监控平台。

  3. 养老服务设施信息管理。各中心、站要开展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工作,包括地址、法人、服务范围、注册资本、经营特色、项目收费等基本信息,录入重庆市智慧养老云平台,并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

  4. 服务台账管理。各中心、站每日将开展的活动、课程、服务、宣传等图文记录,形成服务台账。

六、负面清单

建立中心(站)运营退出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各中心、站运营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应依据合同约定退出运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视情予以行政处罚,收回相关扶持补贴资金、列入不诚信企业、取消运营机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相对部门处置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 公共服务场所未对外开放,或擅自被挪作他用,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未向区民政部门及所在镇街提前报告、报备或未按报备内容落实的。

  2. 不服从所在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或对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通知不落实,出现本意见第二部分指出的情形的。

  3. 出现歧视、侮辱、诽谤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行为的。

  4. 在中心、站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宣传或其他非法活动。

  5. 发生死亡、失火、食物中毒等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其它退出情形的。

机构退出运营,必须限期做好入住老人的安全转送、交接等工作,严禁组织、扇动、怂恿老人进行极端维权,严禁拒退。退出时,不得带走或损坏属于中心、站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设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注重宣传引导,扩大中心影响力,把民生好事办实。

(二)严格监管。各镇街要加强对中心、站运营服务的监管,严格规范场内设置、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高标准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对特困供养人员,运营方要保证财政拨付的供养费落实到实处,不得挪用。

(三)定期考核。区民政局牵头制定运营考核办法,并会同各镇街按照考核办法,每年对中心的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内容开展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中心运营机构资格并追回相应扶持政策补贴。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运营协议(总体框架及部分协议内容)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协议

(总体框架及部分协议内容)


甲方: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组织) (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和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和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设及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璧民发〔2020〕43号)《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甲方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专业化养老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带站、点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1. 养老中心:***养老服务中心

    2. 养老站点:辖区内***村等***个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移交给乙方进行运营管理,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情况下开展社区养老公共服务。

    二、协议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为期5年,即从2020年07月日起至2025年07月日止。

    三、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建设补助

    1.养老服务中心:乙方将***养老服务中心,按民建公助方式建设,其中房屋租赁、装修及设备的购买由乙方自行负责。建设要求达到市、区等相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文件规定要求和标准,经镇街验收初审、第三方机构评估、区民政局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按上级补助标准和方式进行补助。

2.养老服务站(点):甲方将***养老服务站建好后移交给乙方进行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乙方不享受建设补助。***养老服务站(点)按公建民助方式开展建设工作,其中场地由甲方提供,由乙方按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经镇街验收初审、第三方机构评估、区民政局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按上级补助标准和方式进行补助。

(二)运营补助

街道将装修验收合格的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交由乙方营运,按上级相关政策予以补助,从移交次月起甲方对乙方给予补助,至合同终止时止。

(三)在合同期内,如上级有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乙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指导乙方按照国家、市、区相关标准规定和要求提供服务。如乙方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市、区相关标准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3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乙方对该中心(站、点)的运营,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 日内将营运的养老服务站(点)无偿移交甲方,对已形成报备清单的物资不得带走,对验收后乙方添设的物资已形成建筑物添附且无法拆除的归甲方,乙方不得拆除或损毁,否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退回该中心、站、点的全部扶持补贴资金。

(二)甲方义务

在乙方按要求完成建设和营运后,协助乙方办理政策性补助相关事宜。

(三)乙方权利

在按相关规定完成建设装修和营运后,根据市区相关部门关于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及营运补助的相关规定,获得补助。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市、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标准进行建设装修和营运。享受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政策时,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乙方实际总投入的80%,且最高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设及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璧民发〔2020〕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乙方在建设完成后,形成物资清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交由甲方备案。

2.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范围为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中心保证实现生活照料区、医疗康复区、服务接待区、托养护理区、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人文关怀区、运营管理区等8大功能区;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老年教育、文体娱乐、居家上门等养老服务。

3.要根据国家、重庆市、璧山区有关养老服务规定,制定并不断完善经营、管理等相关制度。

4.乙方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禁止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在建设和运营中因乙方原因而受到侵害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在服务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老人走失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入住老人在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的人身、财产安全。合同期内若发生老年人意外死亡、致残、摔伤、火灾、食物中毒、盗窃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应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食品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7.应保持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等的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墙面、地面、桌面、镜面、窗户、窗台洁净。

8.根据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入住老人的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应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处理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医疗紧急情况。

9.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要求,确保运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及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开展服务,同时必须有健康证件和相关的从业资格证。

10.乙方负责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应保证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的公益性质,对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通过甲方审核报批并公示上墙,负责相关站、点孝心食堂的送配餐事务。

11.负责上级相关业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12.应当根据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计划、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协议书、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标准、跟踪回访制度、运营办法、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评估办法、应急预案等。乙方制定的上述文件应上墙公示。

13.乙方在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安全隐患等方面被甲方或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14.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协议有效期间,乙方自行负责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安全,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更新。协议有效期满或因考核不符合要求等原因提前解除协议时,乙方需按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设施设备清单交归甲方,有缺漏、损坏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赔偿。解除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按相关法律执行。

15.乙方应当每年提交年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甲方存查。

16.乙方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日间托管、上门服务对象等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

17.本协议服务期间产生的水、电、气、闭路、网络等运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期向相关部门交纳水电费、物业费等。

18.应当正当合法地从事社区养老服务活动,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确保安全,不得转租,出租出借房屋,分包及改变房屋用途或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服务活动,不得利用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的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19.乙方退出运营时,必须限期做好入住老人的安全转移、安顿、交接等工作,不得组织、扇动、怂恿老人进行极端维权,不得拒退。

    五、协议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合同期间,按照区民政局制定的年度考核办法,甲方对乙方开展的养老服务进行评估,建立中心、站、点运营退出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若出现《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负面清单等情形的以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约定退出该中心、站、点的运营,对已形成报备清单的物资不得带走,对验收后乙方添设的物资已形成建筑物添附且无法拆除的归甲方,乙方不得拆除或损毁,否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退回该中心、站、点的全部扶持补贴资金。

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不经营或改变养老服务用途等行为之一的。

 2.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违规行为或存放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有向所服务老年人销售国家规定的“四非”保健产品和康复器材、强买强卖行为的。

4.乙方违法、违规或违约收取相关养老服务费的。

5.乙方被吊销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资质证的。

6.发生老年人走失、意外死亡、致残、摔伤、火灾、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的。

7.受到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经查证属实5次以上的;或受媒体曝光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转租、出借、分包、改变用途或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服务活动的;

   9.其他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其他形式。

(三)乙方若在协议期内自行终止协议或停止运营的,无条件退还所有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等的各级各类补贴、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予该项目的一切资金和实物帮助。

六、双方特别约定

(一)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实际需要添置的设备和资产,在协议期满且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或协议解除后,未形成建筑物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对已形成建筑物添附且无法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在协议期满且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或协议解除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损毁,否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本协议支付方式为转帐,票据提供为财政或税务票据。

(三)如因乙方违约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前述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经营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和《璧山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协议未约定的和本协议约定不全的按以上规定为准。

    七、本协议履行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根据届时政策要求,本协议期满前乙方若有意继续经营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于第三人经营管理的权利。

     八、争议解决

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协议争议诉讼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入住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服务。

     九、附则

(一)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璧山区民政局壹份备档,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办公室2020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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