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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设及政策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日期:2022-12-02


璧民发〔202043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设及政策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设及政策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经57日区政府9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设及政策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059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建设及政策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精神,为了全面推进和规范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为老爱老,快速推进。着眼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以服务为根本,以全覆盖为目标,按照全市时间节点进度要求,圆满完成“一街(镇)一中心、中心带社区(村)站(点)”建设和运营任务,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普惠、安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让老年人更有幸福感、获得感。

(二)立足现有,适度超前。立足镇街和社区、村实际,本着解决老年人急需急盼、适度超前谋划的原则,科学选址、布点,严格建设标准,突出实在管用。有条件的镇街建村养老互助示范点,全区村养老互助示范点建设控制在10所以内。全区形成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政策激励,社会参与。通过置换、租赁、转换、购买等形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采取政策扶持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或者社会企业等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确保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站(点)可持续运行,让老年人得到多层次、多元化、高品质养老服务。

二、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选址布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要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老年人口密度、年龄层次、健康状况、市场需求、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统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选址和布局。

1. 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临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2. 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

3.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设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区相对独立完整;

4.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区域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保障行人安全,应满足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等需要,保证救护车辆能直接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5.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应选择建筑物平街楼层,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三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长期照护或短期托养的服务设施应设置电梯和无障碍通道。

(二)建设规模。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分为AB二个标准,A类规模的建设面积应在2000㎡(含2000㎡)以上,B类规模的建设面积1500-2000㎡;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面积应不低于800㎡;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300㎡(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200平方米)。

(三)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达到《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明确的各项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设施的建筑材料及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行业标准,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给排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设施应配置空调、电视等基础设备;根据老年人群体特征和服务对象需求,配备舒适、牢固、安全、色彩温馨的适老化设施设备;依据设置医疗服务的要求,配备适宜老年人康复理疗的医疗器材及其他助医器材。依据各功能区功能设置,配置文化娱乐、健康管理、托养服务、通信安全、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在相应活动场所及护理区、卫生间等处安装应急呼叫系统。

(四)功能设置。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应设置以下八大功能区:

1.服务接待区:设置服务台、品牌形象展示墙,应具有服务咨询、形象展示、服务项目及收费公示等功能。

2.生活照料区:应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拓展金融、适老产品租赁等服务功能。

3.托养护理区:应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一般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超过50张。

4.医疗康复区: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送药助医等服务功能。

5.休闲娱乐区:应具有棋牌娱乐、运动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6.文化教育区:应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应设置养老、孝老、敬老文化展示区域,鼓励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教育、娱乐创新项目;拓展护理技能、老幼互动等教育培训功能。

7.人文关怀区:应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8.运营管理区: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一般日间照料床位不超过10张。

村级互助养老点可依托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单独功能用房,也可根据老年人需求选择邻近合适的农户设点。村级养老互助示范点参照社区养老服务站标准建设。

(五)名称标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统一使用形象标识、统一编号。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的基本格式为“XX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名称的基本格式为“XX镇(街道)XX社区养老服务站”, 村养老服务站名称的基本格式为“XX镇(街道)XX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养老互助点名称的基本格式为“XX镇(街道)XX村养老互助点”。

三、政策扶持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大路街道区级建设补助为本级自筹,其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养老互助点政策扶持资金为区财政统筹。

(一)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

A类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300万元/个(包括市级建设补助200万元,区级配套补助100万元);

B类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280万元/个(包括市级建设补助200万元,区级配套补助80万元);

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120万元/个(包括市级建设补助100万元,区级配套补助20万元);

村级互助养老点建设补助3万元/个;

社区养老服务站按20/个的标准进行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农村养老互助示范点按15/个的标准进行补助。

2.补助方式:

1)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养老互助点市级补助资金申报、拨付,按照镇街验收初审、第三方机构评估、区民政局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定的程序进行,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实施建设的镇街。

2)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区级配套补助经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建设合格,并运营满二年后分2年(各50%)补助到位。

(二)运营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养老互助点(示范点)运营补助主要以运营效能为依据,评估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方可按考核等次获得相应补助。

1.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中心、服务站、互助点分类,给予街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0万元/年、社区养老服务站5万元/年、农村养老互助点1万元//个、农村养老互助示范点3万元//个的运营补贴。上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的期限不超过5年。

2.补助方式:运营补贴分为上、下半年两次发放,每年6月、12月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B50/T76-201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 2016)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后,根据该服务机构评估结果按(基数均为各类别总额的50%)比例计发,其中被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的给予全额运营补贴,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的给予80%的运营补贴,评估为不合格的不予运营补贴。申报、拨付按照镇街初审、第三方机构评估、区民政局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定的程序进行,由区财政局拨付到相关镇街。

(三)服务补贴

1.服务对象: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二是10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2.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紧急救援、定位服务、主动关爱、生活信息咨询、心理慰藉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居家助老服务。

3.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实际购买服务金额及考评结果计算,标准总体控制在每月每人180元的标准内。

4.考评办法:根据实际购买的服务内容、名录及责权约定,综合第三方机构评估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区民政局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定的程序进行,由区财政局拨付到相关服务机构。

(四)其他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费和房产税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小额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制度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有效防范养老服务风险。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品牌化、集约化、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专业养老机构运营养老服务中心4所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审定后,再给予一次性政策扶持。

四、绩效考评

(一)考评方式。每年以镇街为单位,结合第三方机构评估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对镇街辖区内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养老互助点(示范点)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年度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实行以奖代补。

(二)结果运用。设置三个一等奖,综合评估分数需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给予6万元/年的以奖代补资金;设置五个二等奖,综合评估分数需达到80(含80分)以上,给予3万元/年的以奖代补资金;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扣减当年50%的运营补助,并由镇街向区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镇街辖区内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养老互助点(示范点)运营及服务工作支出。

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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