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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548E/2021-000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04-27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璧山府办发〔2016〕28号)精神,现将《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区农委统一印制,并登记颁发。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5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且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含三年)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土地所在街镇提出,经街镇审核同意,登记造册后,向区农委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土地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相应权限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七条  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承包农户委托村级或其他服务组织流转的,需提交委托流转协议;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有关公示的证明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如首次流转已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情况);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重新换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条  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流转费支付凭证的;

(四)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五)土地已经或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六)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第十二条  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土地流转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或注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一)流转期内,违约不履行合同的;

(二)流转期内,流转双方自愿解除流转合同的;

(三)流转期内,因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有效期审核制。有效期的确定以缴纳土地流转费用起止时间为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经营权限到期后,土地经营主体如需延长土地经营权限,需在土地经营权限到期后15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有效期延期审核。凡到期未参与有效期延期审核的土地流转经营权证自行失效。

有效期审核的经营主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有效的流转费支付凭证;

(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街镇接到有效期审核材料后,经实地调查核实无误、签注意见后,将审核申请和经营主体取得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一并报区农委,区农委受理后在经营权证上加盖有效期审核印章。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是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时,应当收回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发放登记簿。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发放登记簿上记载,并在补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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