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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548E/2021-00055 [ 发文字号 ] 璧农发〔2019〕26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0-28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为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和领导批示精神,现将《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

“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精神,结合我区涉农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率为目标,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效能,逐步形成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实现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建设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内生动力。

二、改革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大宗油料基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造、农田整治)、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区推进项目、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旧房整治提升、村庄示范建设项目、小流域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及中型灌区示范工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水生态治理建设项目、生态移民建设项目、退耕还林工程(含坡耕地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森林培育项目(含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森林防火项目、气象观测点项目、乡村旅游项目、农村公路项目、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农村扶贫项目(含扶贫专项资金安排建设项目、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田园综合体项目、现代农业园区和现代农业科技园区项目、种养业和林业良种工程及其他涉农建设项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

三、改革内容

(一)简政放权,做好“减法”

1.明确项目法人。政府投资类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出任项目法人;财政性资金作为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的涉农项目由申报实施企业(含农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下同)出任项目法人。

2.严格限定审批范围。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等)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除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必须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对于企业申请政府补助的项目,只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间)。非基本建设项目(含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下同)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全额、补助或贴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批复。对既有基本建设又有非基本建设的涉农项目可分类别审批(批复)实施,对未分类别实施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3.优化前置要件。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内现有涉农扶贫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对确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管控要求不一致的项目,在实施维护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需要对现有扶贫项目进行认定的,可采用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的方式确定退出、保留或调整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新(改、扩)建扶贫项目,按照管控要求实施管理。

4.精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一审多用”的原则采取并联审批模式,基本建设项目(含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非基本建设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次编制一次审批,限时办结窗出件”,原则上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间)。由多个子项目打包组成的点多面广农林水利项目,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合并为实施方案(代可研)审批。项目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加审查环节,政府补助投资项目不再进行招标限价财政评审。

(1)政府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技术难易程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作业设计、投资概算等内容,达到施工深度)或者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施工图。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涉农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涉农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共同审批(按规定由市级审批的除外)。

(2)政府投资类非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可行性研究、作业设计、投资额等内容,达到可组织实施深度),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5.优化政府补助类项目审批程序。

(1)政府补助类涉农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间)。

(2)政府补助类涉农非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企业申报并转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年政策批复补助资金额度和实施方案。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间)。

(3)政府补助类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财政评审,可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造价清单或项目完工后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结算。

6.探索前置要件审批分离的服务措施。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事前审查,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实行一次告知一次审批并承诺审批时限。

7.推行联合审批。对需要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林业许可等建设手续的涉农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项目清单式”打捆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优化涉农项目报建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一审多用等方式。探索“区域评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定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对区域内的企业不再要求单独评估。

(二)放管结合,做好“加法”

8.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坚持先有规划后有建设,把规划作为调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指导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安排政府投资。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环保规划等的衔接。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调整。

9.完善涉农项目储备机制。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聚焦薄弱环节、补齐发展短板、立足群众急需的原则,按照“入库一批、实施一批、更新一批”的原则,及时策划储备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动态管理本辖区项目储备库,分类别、分版块报送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全区各行业、各系统项目储备库并加强动态管理;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行业项目储备库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初审,提交区政府审定后建立全区涉农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坚持“入库即立项”,将项目储备入库作为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审批的依据,作为区级行业归口部门编报项目并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市级专项资金及转下达投资计划的依据,严禁在全区涉农项目储备库外安排政府支农资金。

10.建立全程公示制度。落实社会对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项目申报、资金下达、建设、竣工4个阶段,要将不涉及国家、商业等秘密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补助金额、建设单位、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质量验收、项目决算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通过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公示,有关信息动态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做到全程公开透明。

11.压实项目监管责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镇街应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职责,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以及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监管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综合监管责任及相关责任人,构建从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各环节职责明确、纵横联动、协同推进的监管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要规范监管程序,对监管事项进行整合,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整改和处理。要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监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项目整改。

1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监管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项目的统筹协调责任;区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组织初步设计评审、投资计划下达、监督合同执行、资金拨付、组织验收等工作,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考核验收,督促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预定的时序推进建设,构建从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等各环节职责明确、纵横联动、协同推进的监管体系。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和实施单位要及时开展自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优化服务,做好“乘法”

13. 分类优化建设方式。对属于政府国有机构(有关部门、镇街、政府投资平台等)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鼓励通过“建设管理代理制”选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可统一确定项目法人;对属于政府投资补助企业的项目,最大限度发挥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由项目业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镇街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概算、建设标准、补助投资限额、质量和工期等,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防止资金沉淀和挪用,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

14. 优化招标投标管理。对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或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不强制实行招投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可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中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承包商。由多个子项目打包组成的点多面广农林水利项目,可针对不同子项目规模、特点进一步细化各子项目建设和招标方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可以不招标;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以不招标。政府补助投资按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进度拨款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备案手续,不得在法律规定的管理环节外以招标文件会审、招标报建等形式延长备案时间和增加招标人义务、成本等。

15. 鼓励探索投资创新。引入市场机制,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利用PPP、股权化改革、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国家政策明确由村民自主实施的项目,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镇街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对建设内容趋同的政府投资补助企业项目,鼓励在区级层面加强整合,统一政府投资补助标准、补助方式、验收标准等,赋予企业投资主体同等地位。

16. 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依托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项目审批等信息互通机制,统一信息标准,推动项目信息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实现“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审批服务系统融合,实现网上预约、在线办理。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评估审批服务办件情况,针对性改进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推进本单位涉农项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任。要及时将任务逐项分家到位、落实到人,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要切实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加快推动改革落地。

(二)制定配套方案。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探索、创新现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运行制度,抓好涉农项目建设管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和新旧管理制度衔接,并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聚焦制约项目建设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改革创新,逐项细化工作措施,配套制定本部门涉农项目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区政府备案。

(三)完善规章制度。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创新现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运行制度,抓好涉农项目建设管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和新旧管理制度衔接;按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要求,配套完善涉农项目储备、建设管理和资金支付管理等相关制度,为涉农项目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四)加强舆论监督。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社会公众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向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揭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规范有序实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对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参与度。及时宣传总结其他地区已有的正面典型,推广已经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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