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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2023年中央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2023-11-16

璧山区2023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两方面支出。具体实施要求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如下内容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及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对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予以补助。

    (一)补助对象

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璧城街道、璧泉街道、大兴镇等璧山辖区共15个镇街,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

(二)补助标准

1.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动物疫病监测试剂、耗材、服务、疫苗及应急物资储备、流行病学调查等费用88万元;动物疫病防控宣传培训费用5万元,合计93万元。

2. 按照畜禽存栏量、预计各强制免疫病种代行免疫量、监测任务等因素合理测算并拨付镇街强制免疫补助兽医社会化服务费,人员防护及应急处置的消毒药、防控物资等共计80万元。

3.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标准,对2022年璧山区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的养殖场给予补助,共计补助养殖场1户,补助资金2万元。

(三)实施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及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组织采购和实施。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分类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强制免疫病种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90%以上;严格按照2023年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流调计划要求,及时开展监测流调,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及时补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监管措施

不定期开展镇街动物防疫工作督促指导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安排部署不及时、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疫效果不达标的予与通报;发现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程序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加强日常巡查,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并核实相关数据信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8号)、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的通知》(渝动防办发〔2020〕13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要求,开展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

(一)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二)补助标准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要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以上、区县财政按照3:1的比例分担,市级以上财政综合全市处理的总重量、资金总额等因素,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三)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1. 镇街监督指导确认,填报数据。生猪养殖场(户)在无害化处理前,各镇街应派出监管人员到生猪养殖场(户)监督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每次处理时应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一份镇街留存,一份生猪养殖场(户)留存,一份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监管人员到生猪养殖场(户)监督指导确认的佐证材料要留存以备查。

各镇街按照《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对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和《重庆市璧山区无害化处理审核表》后上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份镇街留存,两份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 区级汇总,审核把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各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镇街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年度汇总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生猪养殖场(户)在无害化处理前,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要派出监管人员到生猪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三是各镇街必须每月2日前严格审核上报数量,报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交纸质件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是年度统计表由各镇街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报送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是各镇街对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加盖公章后报送。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虚报、多报、慌报、重复报送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对情节严重的,将停拨补助资金。

三、绩效目标

(一)年度目标

1. 强制免疫病种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达到90%。

2.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头数3554头。

3. 全面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2023年重庆市监测和流调计划等文件要求完成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H7N9流感、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

4. 依法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率100%。

5. 各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

6. 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率100%。

(二)预期效益

1. 社会效益: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防治工作,疫情保持平稳;资金使用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2. 生态效益:无大规模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

3. 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满意率90%以上。

附表

璧山区2023年中央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计划表

项目

资金(万元)

补助对象

标准

用途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10

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渝农规〔2021〕3号

2022年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3554头,对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

强制免疫补助

1.强制免疫疫苗计划、储存、发放等

8

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按实际支出补助

开展强制免疫疫苗计划、储存、发放等产生的费用。

2.实验室(监)检测试剂耗材和服务,实验室管理及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等

45

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按实际支出补助

实验室(监)检测试剂耗材和设施设备计划、采购、使用,实验室运行维护及应急物资储备等产生的费用。

3.强制免疫服务、消毒药、防护用品等动物防疫物资(不含强制免疫苗)计划、采购、储存及发放,疫情普查流调等

80

璧山区15个镇街

按实际支出补助

强制免疫服务、消毒药、防护用品等动物防疫物资(不含强制免疫苗)计划、采购、储存及发放,疫情普查流调等产生的费用。

4.开展动物防疫技术指导及流调

25

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按实际支出补助

开展镇街动物防疫技术指导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5.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处置

10

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按实际支出补助

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处置所产生的费用。

6.宣传培训

5

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按实际支出补助

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技术等宣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7.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2

养殖场

渝农规〔2021〕3号

对2022年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的养殖场给予补助。

小计

175




合计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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