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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21-11-18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有序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政策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按照“先大后小、先场后户、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先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和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的方式,以下简称“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从而深入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全市畜牧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四大安全”。

二、实施步骤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 “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并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防疫模式。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三、“先打后补”政策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条件

实行“先打后补”政策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存栏量≥200头猪当量。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最近一次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风险评估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3.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能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已上报GPS定位的X(经度)、Y(纬度)地理坐标,并通过《重庆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报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规定,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并将采购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7.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与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畜牧兽医站会同当地财政所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于2月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上报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于3月5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

“先打后补”政策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和动态管理制。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每年年初提出申请,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对审核通过“先打后补”的畜禽养殖场,各地要加强监管和日常巡查,一旦发现畜禽养殖场相关条件与申报要求不符时,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取消其“先打后补”资格。

四、“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标准

(一)补助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挂牌兽医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规定的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等条件确定。

(四)补助价格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

(五)疫苗免疫用量标准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执行。

(六)补助金额计算方法

补助金额=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 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根据国家和我市强制免疫计划,以及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市农委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并予以公布。

五、“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补助资金的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于每年1月1日—10日,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上年度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补助的审核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畜禽养殖场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所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5),于2月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5)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汇总审核合格情况并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6)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5),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

(三)补助审核的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该场监测的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或经整改后达到标准。

5.按规定完成年度强制免疫抗体自行检测任务,并将检测报告及时送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6.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7.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8.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收到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农委。依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汇总统计表,市农委确定各区县(自治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监管

1. 强化行政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常性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要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驻机构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落实挂牌兽医,明确挂牌兽医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挂牌兽医责任落实到位。要按照养殖环节精细化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的软件系统上传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市级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技术监测。各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畜禽养殖场。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调整要求,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大对“先打后补”养殖场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兽用生物制品冷链设施设备是否完备,购销、存储、使用记录是否完善等情况。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控制制度,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推进“先打后补”政策的顺利实施。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饲养的畜禽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

3.对畜禽养殖场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套取补助资金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先打后补”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技术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养殖场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

(三)严明工作纪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属于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逐个核实各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请申报材料,严防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四)严处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工作责任感和廉洁意识,督促其干净干事,严肃处理与畜禽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方案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请及时沟通。

附件:1.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2.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

      3.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

      4.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5.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

      6.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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